响应无效情形 样本条款

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 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响应无效情形. 本章7.2、7.3加★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响应无效情形. 28.1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要求);
响应无效情形. 20.1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0.1.1 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承诺函的; 20.1.2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0.1.3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0.1.4 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20.1.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2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谈判,其响应无效: 20.2.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0.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20.2.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0.2.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0.2.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0.3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响应无效情形. 2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1) 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7.2 符合“
响应无效情形. 针对本章“二、响应文件编制”中的“3.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3.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加★项要求,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
响应无效情形. 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承诺函的;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谈判,其响应无效: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响应无效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审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澄清或者补正响应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澄清、补正响应文件后,不影响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6.1 在资格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6.1.1 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证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16.1.2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16.1.3 响应文件规定签字处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16.1.4 响应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不符的; 16.1.5 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16.1.6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16.1.7 响应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6.1.8 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1.9 供应商采用的产品品牌在近两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或供应商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法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16.2 被拒绝的响应文件为无效。
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 对非实质性响应的处理: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以采购云平台上传的文件为准): 1) 首轮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 不满足磋商文件“★”条款的; 3) 对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前三年的记录) 4)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 5) 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如有); 6) 对《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未提供或未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要求显示签字或公章的; 7)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 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 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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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商务条件响应表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2 年 7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1) 更换最新的电极捕捉板,并在后续生产过程中,每年换新; (2) 静电除油器电流信号接入中控室,并设置报警 限制和报警信号,保证设备异常时第一时间知道并处理; (3) 内部增加联动自动灭火 装置,通过温感控制器触发等。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