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送達本公司之時起契約終止之。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實際有效之天數計算應繳保險費,並返還已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間之差額。
契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與本公司均有終止之權。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自終止書面送達本公司時起,契約正式終止。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之終止,不適用被保險人已申報且經本公司覆核之旅遊行程。
契約終止.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照護處所清理責任)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長 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長期照護費,並酌收違約金(不得逾每日長期照護費之百分之十),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於遷出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為保管,並應催告乙方於○天以內 (不得少於三十日)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甲方得任意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契約終止,照護處所清理責任。
契約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契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一)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契約:
1. 乙方有破產、解散清算之情事時。
2. 乙方因有虧損、業務緊縮或其他營運狀況不佳以致失去履約能力或顯難履約時。
3. 乙方之成員因健康情況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履約,或該人員未主動告知自身健康狀況予甲方知悉,並隱瞞相關情事,使工作服務期間致甲方權益受損而不利甲方做適當職務規劃安排。
4. 乙方對本契約未能切實遵行,瑕疵重大且無法修改,而使甲方蒙受嚴重損害,無法達成契約約定目的時。 上述情事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若有應歸責於乙方之實際情事,甲方得向乙方求償並追訴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經濟上損失、遲延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