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程序. 甲方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
定标程序.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
定标程序. 24.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4.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5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定标程序.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定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甲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定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定标程序. 24.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 确定的中标人,应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3 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定标程序. 1. 重庆市忠县新立中学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交采购人确认;
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确认后,在相关场所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3. 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单、采购机构联系人和电话;
4. 如有投标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5. 成交供应商变更;
(1)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否则应重新招标;
(2)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机构把相关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后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定标程序. (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 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定标程序. 42.1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42.2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42.3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操作细则、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42.4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工程项目,先择优后竞价;单项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以先竞价后择优;
4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42.6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2.7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应同时组建 3 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2.8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42.9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系统中提交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打印选票签名确认,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42.10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交由交易中心归档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提交中标信息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中标公示信息,无误后再签名确认。
42.11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