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原则、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连续 12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天津城投集团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制、部门分工、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体系。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比较规范,已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符合天津市国资委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的担保制度,规范公司对外的担保决策流程,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规范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规模、对象以及决策程序,并引入了监管协作机制,旨在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核、报国资委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若有需要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对需要提供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供材料、财务管理部审查及董事会审批流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人签署书面对外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集团公司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制定了《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审批、管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南钢股份相关制度执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了《南京钟山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或成员单位得到批准后方可对公司系统外单位提供担保,为无产权关系或者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但公司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并应在公司备案,下属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批。公司成员单位需公司内部担保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办理,并应签订担保合同,由财务部建立内部担保业务台帐。公司为成员单位担保实行额度控制担保上限;在担保有效期内,由财务部对成员单位的经营、现金流量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该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公司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规定》。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规定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必要,应当逐级审核报公司,经公司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相关制度明确了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并规定了担保风险控制手段。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制度适用于本级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日常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对外担保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发行人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发行人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发行人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发行人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审议通过,未经公司批准,发行人的子公司未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公司制定了《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3)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 公司上市后,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5) 公司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并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及追偿事宜。 (6)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