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 样本条款

投资组合. 指本产品中采用不同投资策略的投资单元。
投资组合. 主要投资于股票、国债等。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但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成分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投资组合.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本成分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成分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成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本成分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投资组合. 本保险设立稳健回报型投资组合和积极进取型投资组合。本公司对投资组合行使投资管理权,并有权根据当时的投资情况决定各个组合中具体的资产分配数量和比例。
投资组合. 稳定收益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范围 除申购新股外为 0% (所持有新股的比例不超过 50%) 50-135% 5-50%
投资组合. 1、 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投资组合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眼于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组合. 5.2.1 管理人在本产品下设置 1 个另类资产型投资组合。 5.2.2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数,并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
投资组合. 指南方基金基于已经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投资者名义投资于多个基金等金融产品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南方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他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除第3、6、7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投资组合. 1、 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