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样本条款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1.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不完整的; 5. 未按要求提供重要的样品、样板、物证和资料; 6. 投标有效期及报价有效期不响应; 7. 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或用串通合谋等不正当手段形式参与投标,或在独立投标人之间存有利益共享、虚假竞争的同盟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汇入到同一个“缴纳保证金账户信息回执”上的子账号(该账号是银行系统为本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与 本项目或分包的投标; 11. 投标人的主要成员同时出任其它投标人的重要职位,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高级经理或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关键岗位; 12. 投标方案、报价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 13. 投标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14. 投标方案或报价出现缺漏,无法满足项目要求; 15.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严重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 1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7. 投标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8. 未能有效通过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对约定必备的合格条件和重要关键内容出现实质性偏离; 19. 出现了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20. 评审期间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调整补充内容及修正报价超出允许规定范围; 21. 由于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操作交易系统的; 22. 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 开标评标活动的; 23. 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需要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无效投标处理的; 24. 因投标人自身行为导致无法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25. 符合招标文件中载明会导致无效投标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26.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 投标金额超过本项目或分包采购预算; (4) 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的; (9)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 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正处于有效处罚期内; 3) 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 4) 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或以串谋协同行动等形式参与投标,在独立投标人之间构成互利同盟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投标无效情形)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 (1)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22. 1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2. 2 在近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 正处于处罚期内; 22. 3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合格供应商的相关规定;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 22. 4 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或以串谋协同行动等形式参与投标,在独立供应商之间构成互利同盟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22. 5 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不完整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如有设定最高限价,则按最高限价);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投标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合格投标人的相关规定;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 7. 以假借、挂靠他人名义等形式参与投标,在独立投标人之间构成非法互惠利益和同盟关系; 8. 投标人串通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无效投标行为的认定.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 (5) 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负偏离的); (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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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投标 18.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18.1.1 投标文件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格或最高限价。 18.1.2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18.1.3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8.1.4 投标文件逾期提交。 18.1.5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8.1.6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部分而未加说明的。 18.1.7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8.1.8 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的。 18.1.9 投标人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18.1.10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它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

  •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12.1 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供应商提供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采购人索赔的,以及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采购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供应商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无效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 約代金の支払 乙は、前条第2項又は第7項の完了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契約代金の支払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联系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

  • 支給材料及び貸与品 発注者が受注者に支給する工事材料(以下「支給材料」という。)及び貸与する建設機械器具(以下「貸与品」という。)の品名、数量、品質、規格又は性能、引渡場所及び引渡時期は、設計図書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 重大风险提示 ‌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立契約書人 機 關:客家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 李永得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電 話:(02)89956988 廠 商:代 表 人:統 一 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