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简历 样本条款

董事简历. 胡斌,男,1963 年生,硕士学历。1981 年 9 月至 1994 年 10 月就职于昆明 市规划处、昆明市规划院;1994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就职于昆明市规划局, 历任规划法规检查处副处长、建设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03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昆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曾兼任昆明市城建投资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历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党委书记。 唐云尉,男,1977 年生,硕士学历,历任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云南开放大学法学讲师,现任发行人外部董事。 孙永河,男,1978 年生,博士学历,教授。现任昆明理工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现任发行人外部董事。 周志明,男,1969 年生,硕士学历。历任云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员、主任工程师,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历任发行人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简历. (1)王文学,董事长 王文学,男,1967 年出生,中专学历。历任全国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河北省第十一届及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廊坊市工商联副主席、廊坊市政协常委、河北省第八届青年联合会委员、华夏控股董事长兼总裁、华夏幸福董事长;现任华夏控股董事长、鼎基资本执行董事、华夏幸福董事长。
董事简历. 张凌,女,中国国籍,1974 年 3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康润制药有限公司(原安吉制药厂)口服液车间工人、总经办 文秘,安吉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安吉经济开发区财政办会计,安吉经济开发区(递铺镇)财政办会计。现任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兼任安吉经济开发区综合财政金融局会计兼副主任。 陈飞,男,中国国籍,1984 年 6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员工。现任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陈小芳,女,中国国籍,1976 年 1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安吉经济开发区招商部员工,安吉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安吉经济开发区(递铺镇)招商局四局局长,安吉经济开发区(递铺镇)招商局办公室主任,安吉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主任。现任浙江安吉国控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简历. (1)侯为贵,男,70 岁,本公司董事长兼非执行董事。侯先生是一位高级工程师,为深圳市中兴半导体有限公司和中兴新的创始人之一,自 1997 年本公 司于深圳交易所上市至 2004 年 2 月,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全面负责本 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自 2004 年 2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并兼任中兴维先 通董事长。侯先生拥有丰富的电信行业经验及超过 42 年的管理及经营经验。
董事简历. 周达先生:1981 年 2 月出生,本科,EMBA 在读。现任公司董事长。历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经理、发展部副总监、总裁办公室主任、华北区域和华东区域公司董事长助理、重庆区域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涪陵公司总经理、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重庆区域公司总经理。2021 年 1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简历. 张章笋: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59 岁,高中毕业,拥有逾 20 年房地产开发、管理及运营经验。于 1994 年创立本集团,其后一直领导本集团开发 房地产项目。于成立本集团前,张先生曾于 1980 年至 1987 在汕头市物资局任职。张先生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东城区常务委员会委员、汕头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理事兼副会长及北京潮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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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密保持義務 第30条 甲および乙は,本契約の内容及び本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って知りえた当事者の機密情報(各当事者が「機密」であることを口頭または書面で示した情報をいう)について,第三者に対して開示しないものとする。ただし,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一般释义 南新制药、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南新有限 指 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前主体湖南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之 100%股权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南新制药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 指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标的企业、兴盟苏州 指 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Synermore、曹一孚、Sky Token、United Power、苏州齐心和HUIWANG Synermore 指 Synermore Company Limied(兴盟有限公司) Sky Token 指 Sky Token Investments Limited United Power 指 United Power Investment Limited HUIWANG 指 标的公司境外员工持股平台 HUIWANG ENTERPRISES LIMITED(辉旺企业有限公司) 苏州齐心 指 标的公司境内员工持股平台苏州齐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湘投控股 指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湖南省国资委 指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兴盟开曼 指 Synermore Holdings Limited(兴盟控股有限公司) 兴盟台湾 指 兴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生物 指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偿义务人 指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即 Synermore、曹一孚、苏州齐心和HUIWANG 本预案、预案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报告书(草案)》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框架协议》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最近两年及一期、报告 期 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 最近一年及一期 指 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 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实施意见》 指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 施意见》 《科创板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重组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 《科创板重组特别规 定》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128号文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 《持续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指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

  • 売買物件 第2条 売買物件は、末尾記載のとおりとする。

  •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一般要求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