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使用優惠 样本条款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11.3.1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 11.3.2 其他乙方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並經甲方同意之優惠措施。
設施使用優惠. 7.2.1 乙方應提供低收入民眾優惠,並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依投資執行計畫書、營運執行計畫,提供相關設施使用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7.2.1 甲方員工因公務使用設施或場地,乙方應比照對其他公、私立機關團體、社區提供服務之定價給予優惠。 7.2.2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並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的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1. 乙方應配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各體育或公益團體等,舉辦公益體育、藝文、民政等活動之需要,提供免費使用場館及其設施設備,其場地使用需求全年度主場地不超過 60 場次,其他各空間全年度不超過 30 場次為原則。如有疑義由甲方認定 之。
設施使用優惠. 10.2.1 乙方應依據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提供睦鄰設施及設施使用優惠。 10.2.2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規定提供使用優惠。
設施使用優惠. 10.3.1 乙方應配合甲方、甲方所屬各機關,以及桃園縣機關團體,共同舉辦婦女多元化學習教育及藝文展覽之活動,並以婦女福利團體使用為優先。
設施使用優惠. 乙方營運時應依志願服務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含子法)之規定提供優惠,並配合教育推廣學校機關學習或回饋鄉里擬定相關門票優惠措施。
設施使用優惠.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鼓勵走入大自然,優待免費進場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