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计量与支付. 88
17.1 计量 88
17.2 预付款 89
17.3 工程进度付款 90
17.4 质量保证金 90
17.5 竣工结算 91
17.6 最终结清 91
计量与支付. 116
17.1 计量 116
17.2 预付款 11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17
17.4 质量保证金 117
17.5 交工结算 117
17.6 最终结清 117
计量与支付. 计量 发包人代表参加监理的收方计量,做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到场计量”,并在原始的收方单上签字,一式叁份,三方各自保存,否则,计量无效。并同采集图片及摄影资料。
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含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计量与支付. 所有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需经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根据沪自贸临管委【2021】174 号文规定,由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