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性审查表 样本条款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声明函可合并提供或 单独提供) 1
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珠海市公安局(科信支队)2021-2022 年移动警务平台运维服务项目采购编号:GDCR-21-067 投标文件中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以上内容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分公司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 2018-2021 年任意一年(或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2021 年任意一年 (或其中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2021年任意一年(或其中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声明函可合并提供或单独提供) 1 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接受合一的证书),应完整地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评 审 内 容 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 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 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4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 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 7 参与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按照要求成功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资格性审查表.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查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
资格性审查表. ‌ 1.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2 年或 2023 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资格性审查表. 业绩证明文件‌‌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 查 内 容 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证明文件齐全的: 1.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或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5.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的电子证明打印件(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参保(或缴费)信息、电子印章和日期等)。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