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与送达 样本条款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1.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信息作为解决争议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且该联系信息适用于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如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则该联系信息还适用于因本 合同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 11.3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合同其余各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发出;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以投寄信件或材料所载明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如以当面递交方式发出,则以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以传真、短信、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钉钉等)、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则以发出方所使用传真机、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系统所显示的发出时间为送达日。 11.4 本条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仍然有效。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外,双方就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可交付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 23.2 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基金管理人。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23.3 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第23.1条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23.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正式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各方通知地址。 23.2 本协议各方的通知地址如下: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韩炳光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2 号楼 1 栋西侧一层、二层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383867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丽双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4 层资产托管部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5230056 23.3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4 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2 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 23.4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 7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发送至本协议签署页列出的签约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本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在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约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的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需要、主张和其他联络内容等,基金管理人除了可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网站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事项外,还可以当面递交、传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送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被送达方为基金管理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托管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送达至其在募集机构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或其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手机号码都应立即将该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1) 当面递交的,于递交时收到; (2) 邮寄或快递的,则寄出五个工作日视为收到; (3) 传真递交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 (4) 电子邮件发送的,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收到; (5) 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视为收到。
通知与送达. 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 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另一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另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一方发送相关 (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该一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该一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该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3.4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 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送的通知在发生下列事件时被视为有效送达: 11.4.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收件人时; 11.4.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在送达邮寄地址时; 11.4.3 以电邮方式发送的,在电邮发出时。 11.5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第 11.2 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6 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