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合同期内,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回复出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次投资完成后至目标公司上市前,若任一原股东 (下称“转让股东”)拟向除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下称 “拟转股权”),转让股东应在意向受让方及转让条件确定后给予投资方一份书面 通知(下称“转让通知”),其中列明拟转股权的比例及对应的出资额或股份数量、 价格、意向受让方的身份以及其他与该等拟进行的转让有关的条款和条件(统称 “转让条款和条件”)。
1.2 投资方应当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转让股东,表明其:
(1) 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
(2) 选择对拟转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
(3) 选择行使跟售权。如投资方在收到上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答复,则应视为其已放弃其针对拟转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1.3 在投资方根据上述约定明确放弃且不行使跟售权或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应以不优于转让通知载明的转让条款和条件,将相关股权转给转让通知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如相关股权转让未能在投资方放弃优先权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或转让通知中载明的转让条款和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则转让股东应重新向投资方发出转让通知,且该转让需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受限于投资方的优先购买权。
1.4 在投资方拟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若其他股东也就拟转股权行使优 先购买权,则其他股东与投资方应按其届时各自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购买拟转股权。
优先购买权. 6.1 未经全体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售、抵押、出质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合称“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
6.2 受限于上述第 6.1 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乙方(“转让方”)拟向 任何人(“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且受让方已经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甲方有权按照届时甲方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根据转让方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6.3 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各甲方(“转让通知”):
(a) 其转 让意向;
(b) 其有意转让的股份的数额;
(c) 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 及
(d) 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甲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各甲方有权按照其相对持 股比例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公司股份。如果任一甲方没有在该二十(20)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其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等甲方应被视为同意 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此承诺保证为本条项下行 使优先购买权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提供一切必 要和积极的协助。
优先购买权. 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后,如控股股东(“转让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目标公司的股份,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将拟议的转让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方。该通知应载明拟转让的股份数、拟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和拟议转让的其他关键条款。投资方在转让通知送达后三十(30)日内,应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选择以转让通知载明的相同价格购买转让股份;在投资方书面通知放弃该等优先权利前,不得视之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i) 受限于第 3.2(a)条和第 3.2(b)条的规定,合格上市前,如管理层股东拟向任何第三方主体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投资人此项意图(该等意图的书面通知称为“转让通知”)。该通知须(1)声明该等管理层股东希望进行该等转让;
优先购买权. 如投资方根据补充协议书面同意现有股东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艾格慧元公司股权,则投资方对该等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本条款以同等条件和价格优先于其他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1) 受限于本条第 1 款的规定,若实际控制人及特定数将合伙人及上海数将(简称“转让方”)拟向第三方(简称“受让方”)转让或以其他类似 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发起人普通股,且受让方已经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则投资方有第一次序的优先购买权,即有权按同样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处置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简称“优先购买 权”)。为进一步明确,就届时投资方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张椿琳及上海数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椿琳及上海数将在此明确放弃其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基于任何其他事由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权利。
(2) 如转让方有意向受让方转让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且受让方已经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或受让方的要约在投资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投资方(简称“转让通知”):
(i) 其转让意向;
(ii) 其有意转让的股份的数额;
(iii) 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iv) 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3) 投资方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二十(20)日(简称“购买期限”)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份数量。如果任一投资方没有在该等购买期限内通知转让方其将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投资方应被视为同意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4) 在计算投资方有权优先购买的拟转让股份数量时,应将拟转让股份在各投资方之间按照转让通知发出当日各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即每一名投资方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拟转让股份数量(简称“优先购买份额”)应为转让方拟转让股份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名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该分数的分母为全体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
(5) 截至购买期限届满,若任何投资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能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则已经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的投资方(简称“优先购买行权投资方”)有权对剩余部分的拟转让股份(简称“剩余拟转让股 份”)进行二次购买。转让方应在购买期限届满之日起五(5)日内向各优先购买行权投资方书面通知剩余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各优先购买行权投资方应在收 到前述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向公司通知其是否二次购买剩余拟转让股份,决定二次购买的优先购买行权投资方(简称“二次购买投资方”)应当同时作
(i) 该二次购买投资方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份数量,和
(ii) 剩余拟转让股份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名二次购买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该分数的分母为全体二次购买投资方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
(6) 转让方有权转让未被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定义见下)的公司股份。如果拟定股份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发生任何变更、或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于转让方依据上述各条款的约定有权转让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就拟定的股份转让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则拟定的股份转让将重新受本条第 2 款约定的优 先购买权和本条第 3 款约定的共同出售权的限制。
(7)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若某一投资方主动减持 对公司的持股数量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2%的,则该投资方丧失优先购买权。
(8) 为进一步明确,以下股份转让不受投资方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限制:
(i) 认购协议所述员工股份激励计划下的股份转让,和
(ii) 经全部投资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股份转让。投资方向其关联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转让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实际控制人及特定数将合伙人(简称“转让通知”):
(i) 其转让意向;
(ii) 其有意转让的股份的数额;
(iii) 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iv) 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方拟转让股份,在符合本条第 7 款的上述约定的前提下,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无条件地预先给予法律要求的同意,并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采取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以尽快促使投资方股份转让的完成。
优先购买权. 如果Y公司增发任何种类的新股或任何可以转换为或经行权后可成为任何种类的股权的证券或类似证券, O公司根据其持有的Y公司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依本合伙协议规定当然退伙的,或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本企业权益的,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本企业权益,其他合伙人无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