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期内,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回复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 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乙方租赁合同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 (1) 受限于本协议第 2.3 条的约定,若任何 Medcore 以外的公司股东(下称 “出让方股东”)拟向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且受让方已经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Medcore 有权(但没有义务)根据该出让方股东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其拟向受让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下称“优先购买权”)。
(i) 如出让方股东有意向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且受让方已经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或受让方的要约在 Medcore 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出让方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 Medcore(下称 “转让通知”):其转让意向;其有意转让的股份的数额;转 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ii) Medcore 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让方股东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 Medcore 没有在该二十(2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让方股东其将行使优先购买权,该 Medcore 应被视为同意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iii) 前述出让方股东有权转让未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份。如果拟定股份转让的条款和条件发生任何变更、或出让方股东和受让方不能于出让方股东依据上述各条款的约定有权转让之日起六十(60)日内就拟定的股份转让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则拟定的转让将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
(iv) 出让方股东应确保,受让方将会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得受让方享有及承担出让方股东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受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经不时修改)条款的约束。
(2) 为避免疑义,就届时 Medcore 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份,原股东在此明确放弃其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基于任何其他事由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可能影响 Medcore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任何权利。
优先购买权. (i) 受限于第 4.3(a)条的规定,主要股东(以下简称“转让方”)拟向其他任何主体(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其持有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主要股东应 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投资人此项意图(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该通知需载明:
(1) 转让意向;
(2) 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拟转让股份”
优先购买权. (1) 受限于第 2 条的约定,在新合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新合新公司清算(以两者较早之日期)前,若创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合称为“转让方”)拟向任何第三方主体(“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新合新股权(“拟转让股权”),投资人有权(但没有义务),根据转让方计划出售拟转让股权的同等的条款和条件,按照投资人届时在新合新的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拟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为免疑义,就届时投资人选择行权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此明确放弃其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新合新《公司章程》或基于任何其他事由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权利。
(2) 就转让方有意向受让方拟转让的任何拟转让股权,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投资人(“转让通知”):
(a) 其转让意向;
(b) 其有意转让的股权的数额;
(c) 有关转让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股价格);
(d) 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文件。
(3) 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转让回复期”)书面通知转让方:
(a) 其将按照转让通知中的价格和其他适用条件和条款全部或部分购买拟转让股权;
(b) 其将行使第 4 条的共同出售权;
(c) 其根据第 2 条不同意该等转让;或
(d) 其同意该等转让,且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如果任一投资人未在上述转让回复期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转让方,则其应被视为
优先购买权. 7.1 未经全体B 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不得以转让、出售、抵押、出质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合称“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
7.2 受限于上述第7.1 条的规定,若乙方、丙方和/或丁方(“转让方”)拟 向任何人(“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且受让 方已经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B 轮投资人有权根据转让方计划出售的同样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7.3 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如下信息通知各B 轮投资人(“转让通知”):
(a) 其转让意向;
(b) 其有意转让的股份的数额;
(c) 转让的条款和条件,
(d) 受让方的基本情况。B 轮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各B 轮投资人有权按照其相对持股比例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公司股份。如果任一B 轮投资人没有在该二十 (20)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其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等B 轮投资人应被视为同意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丙方及丁方在此承诺保证为本条项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提供一切必要和积极的协助。
优先购买权. 任一股东向股东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宁德智享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后,如控股股东(“转让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目标公司的股份,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将拟议的转让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方。该通知应载明拟转让的股份数、拟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和拟议转让的其他关键条款。投资方在转让通知送达后三十(30)日内,应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选择以转让通知载明的相同价格购买转让股份;在投资方书面通知放弃该等优先权利前,不得视之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a) 受限于本协议第 3.1 款的规定,控股股东(“转让方”)拟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公司中的任何股份给第三方主体,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投资人此项意图 (“转股通知”)。该通知须指明有意购买该股份的第三方主体(“受让方”)并说明建议的购买价格、数量(“要约股份”)和所有其他关于该转让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
(b) 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股通知后三十(30)日(“要约期”)内
(i) 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方其将按照转股通知载明的购买价格和其他适用条件和条款全部或部分购买要约股份(“优先购买权”);
(ii) 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方,投资人将行使第 3.3 款的共同出售权;
(iii) 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方同意该等转让,且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
(iv) 根据本协议第 3.1 款的规定,书面通知转让方不同意该等转让;
优先购买权. 13.1. 上市公司及出售方一同意,如出售方一拟出售本次交易交割后其仍持有的正蓝节能股份的,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相关出售方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和主要条件。如上市公司在收到该出售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回复该出售方其是否行使前述权利或明确表示不予行使该等权利,则视为放弃本款所赋予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