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 15.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10 年。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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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定約. 15.6.1 17.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7.5 條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回算第 15 至 12 個月前,檢附自契約期間開始之歷次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10 年次為限,不得超過 5 年。乙方未於契約期間屆滿日回算第 12 個月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17.6.2 乙方依本契約第 17.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6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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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定約. 15.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3.2.1 乙方如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營運期間屆滿前 4 年起至屆滿前 3 年期間,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10 年次,其期間以 20 年為限。乙方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繼續定約,甲方得視為乙方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13.2.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本案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屆滿前 2 年之前甲乙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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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定約. 15.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17.4.1 乙方如依本章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一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一次, 其期間以 10 年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一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17.4.2 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如委託營運標的物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契約期滿前三個月(中華民國OOO年OOO月OOO日)內,雙方如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17.4.3 優先訂約權為契約屆滿後之新約,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 14 章規定移轉營運資產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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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定約. 15.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8.15.1 乙方如依本契約 8.14 條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本契約委託期間屆滿二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次,其期間以 10 年年為限,乙方若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二年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8.15.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本計畫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條件後二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8.15.3 優先定約權為契約屆滿後之新約,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 16 章規定移轉營運資產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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