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下 两款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 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关联交易披露. 敬请注意:香港«银行业条例»第83条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银行向与银行董事或雇员有关联的人士放款以及提供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融资设置了一些限制。在签署本协议之时, 客户应告知银行,依照第83条的规定客户是否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银行的任何董事或雇员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客户是否是«银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关联方”, 且如果客户未作出上述通知, 银行将假设客户无上述关联关系。如果客户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发生上述关联关系,亦请客户立即向银行书面通知上述关系。
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决议(如适用); 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关联交易披露. GTRF-TnC-001_b(201207) 敬请注意:香港«银行业条例»第83 条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向与银行董事或雇员有关联的人士放款以及提供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融资设置了一些限制。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客户应告知银行,依照第83条的规定客户是否与银行或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客户是否是«银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关联方”,且如果客户未作出上述通知,银行将假设客户无上述关联关系。如果客户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发生上述关联关系,亦请客户立即向银行书面通知上述关系。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关联交易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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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陈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022 年7 月6 日,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签署《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8,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2022 年 7 月 29 日,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陈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科华控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拟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354,000,000 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 40,000,000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56,008,00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0%。同时陈洪民、陈小科、科华 投资同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49,379,400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通”)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西型钢”)拟受让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江电”或“标的公司”)80%的股权。根据控股股东津西股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之安排(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20-075 号),津西型钢、曾祥先女士拟与公司签订《委 托管理协议》,将重庆江电委托公司经营管理,托管费为人民币 300 万元/年,托 管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终止股权托管协议或公司通 过合法程序获得标的公司直接控股权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指引》等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时间:本协议尚未签署。

  •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服务及主管机构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 关联信息披露 如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将及时公告。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实现关联方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是公司的市场选择行为,以购销活动为主,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