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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其他关联方 Clause in Contracts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中,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盛芯上海 发行人总经理王坚曾持有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2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 曾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代理商 Lida Technology 的股东王贝易设立合资公司盛奕科技;发行人代理商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的股东 YOUNG XXXX XXX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本所认为,王贝易、YOUNG XXXX XXX、Lida Technology、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不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5.1条第(十四)项第 1 点至第 8 点明确界定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 晟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注销。 姓名或名称 具体情况 王贝易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发行人参股企业盛奕科技 85%股权; 持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14.56%财产份额 Lida Technology 注册于香港,系发行人代理商,王贝易持有其 100%股份 YOUNG XXXX XXX 韩国籍自然人,担任发行人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系发行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 人 230,769 份股票期权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注册于韩国,曾为发行人的代理商,YOUNG XXXX XXX 持有其 78.75%股份并担任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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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报告期期初,以下主体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1 圣维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报告期初持有圣维尔 44.00%的股权,于 2017 年 11 月变更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圣维基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报告期期初持有圣维基因 70%股权,于 2017 年 6 月变更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加宁生物 报告期期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通过委托其兄戴立荣之配偶张利霞的父亲张世华代为持股 100%的方式 进行实际控制,已于 2018 年 2 月注销 4 维宇生物 报告期期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通过委托张 利霞之兄张小勇的配偶龚志宇代为持股 100%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已于 2017 年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中,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盛芯上海 发行人总经理王坚曾持有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2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 曾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代理商 Lida Technology 的股东王贝易设立合资公司盛奕科技;发行人代理商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的股东 YOUNG XXXX XXX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本所认为,王贝易、YOUNG XXXX XXX、Lida Technology、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不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5.1条第(十四)项第 1 点至第 8 点明确界定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 晟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月注销 5 康维生物 报告期期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通过委托戴立荣(戴立忠之兄)和张利霞母亲付仁菊分别代为持股 10% 和 90%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注销。 姓名或名称 具体情况 王贝易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发行人参股企业盛奕科技 85%股权; 持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14.56%财产份额 Lida Technology 注册于香港,系发行人代理商,王贝易持有其 100%股份 YOUNG XXXX XXX 韩国籍自然人,担任发行人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系发行人 月注销 6 仁圣投资 报告期期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通过委托付 仁菊代为持股 53%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已于 2017 年 10 月注销 7 康得生物 报告期期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立忠通过委托张小勇(张莉霞之兄)与张京川(张利霞之弟)分别代为持股 60%和 40%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于 2017 年 12 月变更为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8 李德和 2017 年 12 月之前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任董事期间所控制 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 9 王军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 人 230,769 份股票期权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注册于韩国,曾为发行人的代理商,YOUNG XXXX XXX 持有其 78.75%股份并担任首席执行官年 3 月之前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任董事期间所控制及 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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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中,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盛芯上海 发行人总经理王坚曾持有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2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 曾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曾 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代理商 Lida Technology 的股东王贝易设立合资公司盛奕科技;发行人代理商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的股东 YOUNG XXXX XXX YOUL KIM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本所认为,王贝易、YOUNG XXXX XXX、Lida YOUL KIM 、Lida Technology、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不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5.1条第(十四)项第 1 点至第 8 点明确界定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 晟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注销。 姓名或名称 具体情况 王贝易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发行人参股企业盛奕科技 85%股权; 持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85%股权;持 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14.56%财产份额 Lida Technology 注册于香港,系发行人代理商,王贝易持有其 100%股份 YOUNG XXXX XXX YOUL KIM 韩国籍自然人,担任发行人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系发行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 人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人 230,769 份股票期权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注册于韩国,曾为发行人的代理商,YOUNG XXXX XXX 持有其 YOUL KIM 持 有其 78.75%股份并担任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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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或者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 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中,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盛芯上海 发行人总经理王坚曾持有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100%股权的晟辕管理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1曾是盛芯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2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 曾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林瓴、袁智德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担任或曾 担任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代理商 Lida Technology 的股东王贝易设立合资公司盛奕科技;发行人代理商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的股东 YOUNG XXXX XXX 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本所认为,王贝易、YOUNG XXXX XXX、Lida XXX 、Lida Technology、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不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5.1条第(十四)项第 1 点至第 8 点明确界定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 晟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注销。 姓名或名称 具体情况 王贝易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发行人参股企业盛奕科技 85%股权; 持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85%股权;持 有发行人股东芯维咨询 14.56%财产份额 Lida Technology 注册于香港,系发行人代理商,王贝易持有其 100%股份 YOUNG XXXX XXX 韩国籍自然人,担任发行人子公司盛美韩国的总经理,系发行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 人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发行人 230,769 份股票期权 HanWool Scientific Co., Ltd 注册于韩国,曾为发行人的代理商,YOUNG XXXX XXX 持有其 持 有其 78.75%股份并担任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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