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补偿方式 样本条款

利润补偿方式. 1、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 相应年度的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 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占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累计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同时,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零时,已补偿股份不冲回。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00+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方应将现金分配的部分还至供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广州宏仁承担 75.00%,香港聚丰承担 25.00%。同时,广州宏仁、香港聚丰分别就另一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利润补偿方式. 如标的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任何年度未能完成上述盈利目标,则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将以退回本次发行股票的方式对青岛金王进行股份补偿,补偿金额和补偿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累 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 从本次交易完成当年起,如果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须向青岛金王进行股份补偿的,青岛金王在关于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30 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并由青岛金王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由青岛金王按照 1 元的总价回购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若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应进行股份补偿但该等股份尚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内,则青岛金王应于锁定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如经股东大会审议未能通过,将由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将应补偿股份赠送给青岛金王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外的其他股东,除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外的青岛金王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份登记日青岛金王总股份数(扣除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所持青岛金王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如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在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人以其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应以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并在青岛金王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计算现金补偿金额时,如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将由青岛金王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保证前一个年度的财务结账工作须在下一个年度 的 3 月 31 日之前完成。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将根据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杭州悠飞与马可孛罗是否应对青岛金王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利润补偿方式. (1)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第一、第二个会计年度下,标的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应年度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80.00%,则业绩承诺方应于当年度即时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其补偿义务。
利润补偿方式. 1、中材股份将于中材科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经中材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中材科技以一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每年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中材股份本次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 中材股份履行补偿义务的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的总量,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内中材科技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中材股份持有的中材科技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中材股份股份补偿的数量应调整为:按《利润补偿协议》第四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利润补偿期间内中材科技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中材股份持有的中材科技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中材股份股份补偿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中材科技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应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中材科技。
利润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期前两年(2019 年、2020 年),如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5%,则业绩承诺方可暂不履行补偿义务。
利润补偿方式.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现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要乙方进行补偿的情形,在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 1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 确定乙方具体补偿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持有的应补偿数量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在完成上述应补偿股份的锁定手续后,甲方应在 2 个月内就专门账户内补偿 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回购议案,甲方将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门账户中存放的全部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各方同意,承诺期各年度乙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年期末累积实现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利润之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乙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乙方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 乙方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乙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乙方当年已补偿股份
利润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届满一年,如成都魔方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数 10%(含)以内的,补偿义务 主体应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协议》中预留的当年业绩承诺保证金及承诺期内以前年度剩余的业绩承诺保证金进行弥补。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届满一年,成都魔方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 10%(不含)以上,则按照《盈利 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由补偿义务主体中各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补偿义务主体中各方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补偿义务主体中各方再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仍不足以补偿的,再由金瑞矿业以当年的业绩承诺保证金及承诺期内以前年度剩余的业绩承诺保证金进行弥补。
利润补偿方式. 如标的资产满足第 4.2 款约定的利润补偿条件,乙方应以股份补偿的方 式对博通股份进行补偿,即由博通股份以 1 元总价向乙方定向回购乙方每年度需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利润补偿方式.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乙方。 盈利预测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需要乙方进行补偿的情形,甲方应在当年年报公告后 10 个工作 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并向乙方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应补偿股份由甲方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Δ S=(P0- P1)/ P0×S Δ S:应补偿股份数量;
利润补偿方式. 股份补偿方式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即由恒逸石化回购补偿方所持有的等同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的恒逸石化股份,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恒逸石化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 4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补偿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 在恒逸石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份回购议案后,恒逸石化将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当年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且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恒逸石化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补偿方。补偿方有义务协助恒逸石化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 如股份补偿数额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由补偿方在股份补偿的同时,向恒逸石化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数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