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的情形 样本条款

否决投标的情形. 1.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 资格审查内容: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不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2) 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 项规定的; (3)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有关要求的;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否决投标的情形.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
否决投标的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技术文件中的“暗标”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和徽标的(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企业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或英文缩写等信息); (2)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措施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的。 (3)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下载招标文件时所报的人员不一致的; (4) 投标文件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加盖个人CA电子印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 投标文件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照规定填写,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盖投标人企业CA电子印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CA电子印章; (8) 在暗标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对应评审记录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9)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的; (10)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各项价格,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的解释,投标人拒绝解释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合理解释的; (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计价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本市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相应专业的费率的; (12) 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列入的; (13) 未对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做出响应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无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6) 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17) 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手写签字确认的; (1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未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19)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20)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2)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工程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 “元”)。 (23) 以他人名义投标,如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投标; (24) 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如:伪造、变造资格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参加投标的。 (25)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为本工程的代建人;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6)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4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否决投标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中规定的、投标保证保险或者投标保函中的有效期(保险期 间)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中规定的;
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载明;凡未集中载明的,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