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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 样本条款

完税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及其部分境内下属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完税证明. 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完税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发 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该等税务行政处罚出具的合规证明,该等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完税证明. 就纳税的合规性情况,山东方福、单县同华、菏泽同华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如下证明: 1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 所 山东方福 2022-04-27 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未发现山东方福有欠税情形。 2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北城税务分局 单县同华 2022-05-07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期间,单县同华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单县同华依法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缴税款现象,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与该局之间也无税收方面的争议,没有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3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 服务厅) 菏泽同华 2022-04-27 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未发现菏泽同华有欠税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方福、单县同华、菏泽同华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完税证明. 供应商须具有税务部门出具的自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 结 论
完税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境外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税务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该等税务行政处罚出具的合规证明,该等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完税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及其下属公 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完税证明. 1. 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出具《证 明》,确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期间,发行人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发现发行人有涉税处罚记录。 2. 子公司 2019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上海新昇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上海新 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完税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傲科技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傲科技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与该局没有任何有关税务方面的争议。 2019 年 4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出具《证 明》,确认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上海硅欧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发现上海硅欧有涉税处罚记录。 2019 年 4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出具《证 明》,确认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上海保硅能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发现上海保硅有涉税处罚记录。 2019 年 4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证 明》,确认 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上海升硅未有欠税、偷税之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完税证明.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依法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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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