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抵押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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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1)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抵押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021 年 3 月,洁雅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价值 2,500 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大额存单作为 质押物,为洁雅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期间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2,500 万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 2021 年 4 月,洁雅股份与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位于铜陵市地质大道 528 号的 1#厂房、1#办公楼以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洁雅股份与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 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3) 2021 年 5 月,洁雅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位于铜陵市地质大道 528 号的微生物培养室、综合楼 B、2#厂房以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洁雅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10 日期间发生 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3,000 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万元4)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2021 年 9 5 月,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位于铜陵市地质大道 528 号的 A 座综合楼以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自 2021 年 5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18 日至 2024 年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月 17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 本金余额为 510 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5) 2021 年 5 月,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位于铜陵市地质大道 528 号的 B 座综合楼以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 本金余额为 490 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6) 2021 年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月,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洁雅股份以面值 600 万美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作为质押物,为洁雅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期间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600 万美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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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保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借款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 担保标的物 债务履行期间 合同签订日期
1 授信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 ( 抵 成 深圳海邻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海邻 《授信额度合同》 2976.732 机器设备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010 年 12 月 30 日 20101696(科 苑)-1)
2 授信额度自然人保证合同 ( 抵 成 袁军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海邻 《授信额度合同》 1500 保证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010 年 12 月 30 日 20101696(科 苑)
3 授信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 ( 抵 成 袁军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海邻 《授信额度合同》 676.1304 机器设备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010 年 12 月 30 日 20101696(科 苑)-3)
4 授信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 ( 抵 成 20101696(科 苑)-4) 殷虹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海邻 《授信额度合同》 138.6 机器设备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010 年 12 月 30 日
5 个人保证合同 (万元平银(深圳)个 保 字 ( 2010 )第 ( B1001102 381000322 )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号) 殷虹、袁军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海邻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350 保证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10 日至 2012 年 3 月 10 日 2010 年 9 月 10 日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深圳海邻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海邻 信贷融资合同 350 保证金 2010 年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月 15 日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 20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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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增资扩股协议
担保合同. 序号 序 号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担保形式 担保期限 担保金额 1 北京今久、思恩客、蓝标品牌、蓝标公关 (万元北京)、西藏博杰、尊岸广 告 蓝色光标 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50,000 万元 2 蓝标国际 蓝标国际 浦发银行上海自贸 区分行 质押 30,000 万元保证金 - 60,000 万元 3 蓝色光标 蓝标国际 招商银行 中央商务支行 质押 17,700 万元保证金 - 4,500 万美元
(1)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抵押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014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对香港蓝标境外并购香港密达美渡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申请开立金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叁仟万元的融资性保函,期限不超过十三个月,用于蓝标国际境外并购密达美渡的融资提供担保。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2)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22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 用于子公司 BLUEFOCUS COMMUNICATION GROUP OF AMERICA,INC 收购美国 FUSE PROJECT,LLC,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申请开立金额为美元 600 万元整(陆佰万元整)的美元融资性保函,期限 13 个月,用于美国蓝标收购FUSE 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万元3)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2014 年 9 12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18 日,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与蓝色光标、思恩客、西藏博杰(以下合称“借款人”) 签署授信协议,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授予所有借款人共同使用。依据发行人说明,上述授信协议签署后,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向蓝色光标提供人民币 18,000 万的流动贷款,思恩客、西藏博杰为蓝色光标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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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保合同.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 人/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1) 合同名称 备注 1 公司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 支行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14,000 《抵押合同》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2 公司 成都傅立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保证金协议》(编 号:兴银粤银承质字(中山)第 201503221003 号),发行人同意将 1,063 万元保证金存入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专门帐户,为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兴银粤质银承字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4,95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中山)第 201503221003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保证金 存管期限为 2015 年 3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 务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主债权金额 (万元) 合同名称 备注 验区分行 2019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4 公司 成都傅立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5 公司 成都傅立叶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00023 日。
(2) 2015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保证金协议》(编 号:兴银粤银承质字(中山)第 201501081554-000-00000 009MG000 5,0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6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5,000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7 公司 特发华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1,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2 号),发行人同意将 2,870 万元保证金存入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专门帐户,为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兴银粤质银承字 (中山)第 201501081554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3) 2015 年 1 月 9 日,通宇技术与兴业银行中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兴银粤授保字(中山)第 201501080105 号),通宇技术为发行人与 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因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2 亿元。
(4) 2014 年 8 公司 特发华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c1562319040 20018 875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9 公司 特发华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700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 合同》(合同编号:(2014)信中山银最权质字第 058 号),发行人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依据其与发行人在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2016 年 8 月 18 日期间所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质押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 43,310,153.18 元,质押物为五张定期存单,面值 分别为 10,653,420.85 元、5,178,750 元、10,834,569.9 元、11,226,127.5 元和 5,417,284.93 元(质押权利凭证编号分别为 3611747、3611748、3611877、3611799和 3611876)。
(5) 2015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 合同》(合同编号:(2015)信中山银最权质字第 232 号),发行人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依据其与发行人在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2017 年 8 月 17 日期间所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19,255,606.4 元,质押物为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 19,255,606.4 元(号码为 0010006124659980)。
(6) 2015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金账 户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信中山银最保质字第 010 号),发行人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为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依据其与发行人在 2015 年 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2 月 11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 列债权,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6,000 万元,发行人按约定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中信银行中山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7) 2015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金账 户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信中山银最保质字第 2324 号),发行人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为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依据其与发行人在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 列债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19,255,606.4 元,发行人按约定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中信银行中山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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