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基礎法 样本条款

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係以公司預估未來產生之現金流量折現總和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加上現金、長短期投資金額扣除融資負債現值為公司價值再除以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每股之價值。收益基礎法係以未來各期所創造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由於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評價方法所使用之相關參數,如未來營收成長率、邊際利潤率、資本支出之假設較為樂觀,在永續經營假設下,產業快速變化之特性使對未來之預估更具不確定性,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在未來現金流量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無法精確掌握情況下,且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為主觀之情形下,國內實務較少採用,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 經上述計算及考量該公司產品市場地位、產業未來發展前景及發行市場環境等因素後,本推薦證券商經評估為能計算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決定採以市價基礎法中之股價淨值比法作為該公司上櫃申請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並循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以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之七成為最低承銷價格之上限,並以不高於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價)之 1.12 倍,每股價格以新台幣 28 元 溢價發行。如以承銷價格每股 28 元設算,該公司之股價淨值比為 2.52 倍,介於採樣同業之股價淨值比 0.94~3.44 倍,經本推薦證券商評估尚屬合理。
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係根據該公司未來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茲將前述各評價方式之優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係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但考量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推薦證券商認為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又加以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故不擬採用本法為議定之承銷價格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考量精材所處之產業應屬於營收獲利穩定之公司,並不適宜以成本法評價,而收益基礎法由於該方法需估計未來數年的營收獲利成長及現金流量、投資率等,估計參數不僅有其困難度,更難以佐證估計其正確性,以做合理之判斷。本推薦證券商能計算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乃以市場基礎法中之本益比法作為精材上櫃申請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由於本益比法已考量該公司之獲利能力,暨市場對同業的認同度標準,應已具有市場性。
收益基礎法. 收益法係認為企業價值應為未來營運可能創造淨現金流量之現值總和,其中又以自由現金流量折現模式(Free Cash Flow Model)最能反映合理之報酬率,由於收益法係依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量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惟考量收益法預測期間長,評價所使用的參數亦無一致標準,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另外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故不擬採用本法為議定承銷價格參考之依據。 綜上所述,考量該公司所屬產業應屬於營收獲利穩定之公司,並不適宜以成本法評價,而現金流量法由於該方法需估計未來數年的營收獲利成長及現金流量、投資率等,評價相關之係數參考價值相對較低下,因此該公司較不適合以現金流量折現法計算承銷價格。主辦推薦證券商為能訂定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乃以市場法中本益比法作為該公司申請上櫃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尚屬合理。
收益基礎法. 在收益基礎法概念下,公司之權益價值係來自公司未來可賺取之報酬,並扣除長期負債而得,而上述報酬係以自由現金流量、會計盈餘等不同形式呈現,其可反映出公司將各項資源加以組合之後創造之價值,其中常見的方法為自由現金流量折現法(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Method)。但此方法受限於公司未來現金流量之預估是否精確以及各項評價因子之選取是否適當,故其參考價值之高低係建立在各項參數是否精確之基礎上。此法主要假設目標企業之價值為未來各期創造之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基於對公司之未來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且適切的評價因子難求,在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低下,故不予採用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注重企業利用所有資產與負債所創造之未來收益流量,將收益流量以經風險調整之折現率或資本化利率折現,即得企業價值。其優點為符合學理上對價值之推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此外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之影響,且可反映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並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其缺點為頇預測時間較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且較不客觀,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之價值,且投資者亦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此法較適用於獲利與現金流入穩定之價值型個股,且可取得公司詳細之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之預測資訊,以及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資本支出。
收益基礎法. ➀此法主要假設目標企業之價值為未來各期創造之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以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將目標企業未來各期預期產生的現金流量予以折現後,即可得到目標企業之總體價值。又該公司經營具成長空間,故採用兩階段現金流量折現法,評價模式為: 公司 期間 平均本益比(倍) 漢翔 (2634) 103 年 10 月 26.91 103 年 11 月 27.21 103 年 12 月 29.26 晟田 (4541) 103 年 10 月 20.49 103 年 11 月 18.72 103 年 12 月 21.61 豐達科 (3004) 103 年 10 月 17.50 103 年 11 月 16.37 103 年 12 月 -
收益基礎法. 收益法係以公司預估未來產生之現金流量折現總和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加上現金、長短期投資金額扣除融資負債現值為公司價值再除以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每股之價值。收益法係以未來各期所創造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合計數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由於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評價方法所使用之相關參數,如未來營收成長率、邊際利潤率、資本支出之假設較 為樂觀,在永續經營假設下,產業快速變化之特性使對未來之預估更具不確定性,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在未來現金流量及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無法精確掌握,且相關參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為主觀之情形下,國內實務較少採用,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
收益基礎法. 此法主要係採用現金流量折現法,假設目標企業之價值為未來各期創造之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以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將目標企業未來各期預期產生的現金流量予以折現後,即可得到目標企業之總體價值,該公司依照收益基礎法所估算之企業權益每股價值為 160.29 元。
收益基礎法. 收益基礎法之概念,為公司之權益價值係來自公司未來可賺取之報酬,並扣除長期負債而得,而上述報酬係以自由現金流量、會計盈餘等不同形式呈現,其可反映出公司將各項資源加以組合之後創造之價值,其中常見的方法為自由現金流量折現法(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Method)。 企業每股權益價值=(公司股東權益價值-企業負債價值)/流通在外股數 P0 =VE N= (V0 -V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