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額配售 样本条款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及上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申請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5 年 9 月 24 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841 千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2013 年 10 月 2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332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369 千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2 年 3 月 8 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該協議書規定由該公司董事及大股東提出就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以內供承銷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 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3,995,000 股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 599,250 股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104年7月28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上限計382千股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2 年 2 月 23 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21 年 9 月 17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