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證券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不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十五,計 3,000,000 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本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屆時該公司及主辦承銷商再依市場需求決定實際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與主辦 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並經 110 年 9 月 27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由該公司協調股東於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337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3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270 千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之規定,於 102 年 7 月 11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 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 %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6 年 6 月 27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102 千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年 7 月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