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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交割 样本条款

标的股份交割. 交割前所有合规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和重庆燃气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文件。在取得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交割. 在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得到买方核实已满足和/或被买方书面豁 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完成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备案,尽快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在取得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确认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将买方登记为持有目标股份的目标公司股东。
标的股份交割. 对于甲方合计持有的 30,573,876 股股份,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实现股份交割: 在正式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 5 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30,573,876 股标的股份的转让申请(因疫情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延期办理),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之日起 5 日内,双方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完成 30,573,876 股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交割”)。
标的股份交割. 3.1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等相关书面文件,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之日即为交割日,视为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包括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相关的一切权益,由目标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持有比例享有。 3.2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应共同努力,促成标的股份于本协议签署后的 2 个月内完成交割(简称“交割截止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前述交割截止日完成交易的,乙方有权以单方通知形式解除本协议。
标的股份交割. 4.1 于本协议签署日后,乙方应努力推动就本次交易取得国资批准及经营者集中批准(定义详见本协议第 9.1 条),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配合。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推动各期转让价款付款先决条件的满足。
标的股份交割. 3.1 甲方及乙方应在办理股份交割前通过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核。 3.2 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及标的股份转让纳税证明的次一工作日,甲方及乙方应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标的股份交割. 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在标的股份登记在受让方的证券账户内(以两者较早者为准),视为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在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当日,双方应立即向共管银行发出书面指令将转让总价从共管账户支付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并且转让方指定账户收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 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标的股份交割. 根据新加坡律师 XxxxxXxx & Bok 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确认文件, “ (1) 裕成国际已于 2021 年 12 与 21 日登记为标的公司 1,500,000 股普通股的 (2) 中成香港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向裕成国际转让标的公司 1,500,000 股普通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交割后股东名册(电子版)(Electronic Register of Members),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标的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1. 裕成国际 1,500,000 30% 2. 中成香港 1,050,000 21% 3. Nutara Investment Pte. Ltd. 2,450,000 49%
标的股份交割. 3.2.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尽速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交易所办理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丁方应负责到中登公司办妥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至甲方名下,甲方配合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交易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交割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2.2 自全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乙方、丙方、丁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3.2.3 各方认同,结合本协议相关表决权安排约定,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 登记至甲方名下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变更为甲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方将及时配合通知标的公司及协助办理相关公告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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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入札の方法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工作範圍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支払手続 ア 県は、第 10 条第 5 項、第 6 項又は第 27 条第 1 項及び第 2 項に従って行われる県による出来高検査の結果を事業者に通知する。 イ 事業者は、出来高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翌事業年度の 4 月 15 日までに、出来高に対する国の交付金の対象となる設計・建設業務の対価に該当する金額の請求書を県に対して送付すること。 ウ 県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 40 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2) サービス購入料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