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交割 样本条款

标的资产交割. 公用科技和中山市东升自来水有限公司同意,在《资产认购股份协议书》生效后,双方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中山市东升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在资产交割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与公用科技。 公用科技、中山市东升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清查标的资产,并签署《交接备忘录》,实际交付的标的资产应以《交接备忘录》记载的为准,如出现变动或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有差异,应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标的资产交割. 指 交易对方将其所持双林投资合计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交割日 指 上市公司成为双林投资股东,且对双林投资拥有 100%股东权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过渡期间 指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 业绩承诺期间 指 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两年 指 2016 年及 2017 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 8 日修订)
标的资产交割. (1)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割应于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完毕。 (2) 各方协商确定,以本次标的资产全部过户至航天长峰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为交割日。除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应继续履行的义务之外,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成为柏克新能的股东,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及其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3) 各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之日起开始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航天长峰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于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交割日起三十日内,航天长峰应当完成向上述股东发行股份事宜。 (4) 转让方应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时向受让方交付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凭证和资料文件。 (5) 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由柏克新能负责办理,航天长峰和上述股东应就前述手续办理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标的资产交割. 标的资产的转移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之日。
标的资产交割. 交易各方签署《股权交割确认书》之日,为对应标的股权交割日;交易各方签署《债权交割确认书》之日,为对应标的债权交割日。本次交易采取分批交割的方式,具体交割安排为:
标的资产交割. 交易对方有义务促使众泰汽车最迟在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使交易对方所持众泰汽车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为完成上述交割,交易对方应促使众泰汽车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制作、准备和签署必需的文件。 在众泰汽车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经交易各方书面约定的后续日期),根据目标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妥善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交易各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交易对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积极配合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自交割日起,上市公司及香港瑞玛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交易对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资产交割. (1)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依法获得所有必须的批准、核准和备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明毅应开始为中粮地产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即将目标公司的股东由明毅变更为中粮地产,并依法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交割后,中粮地产应负责尽快办理如下事项 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 及的验资手续、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至明毅名下的手续、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中粮地产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向深交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手续等。自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至 明毅名下之日起,明毅即合法拥有所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标的资产交割. 1. 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应当自沃施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沃施股份名下,股权过户完成以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为准。 2. 沃施股份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沃施股份全部新增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交割日起 30 日内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名下的手续。 3. 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沃施股份自资产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所有人,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对标的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各方确认,于西藏科坚、嘉泽创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沃施股份交付标的资产之时,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即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5. 各方确认,于沃施股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并将所发行股份登记于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名下时,沃施股份即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标的资产交割. 祥源旅开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必要法律手续,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祥源旅开办理该等资产过户手续。在交割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完成交割专项审计。在资产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为祥源旅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票登记手续。 如因相关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割相关条款下的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上市公司与祥源旅开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