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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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对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最新回款情况进行了补 充披露,发行人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最新回款金额高于历史同期水平,但是回 款比例略低于历史同期水平;发行人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略低 于历史同期水平,一方面是受到疫情影响导致 2020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另一方面是由于发行人与电力三产公司客户的结算模式发生改变,新的结算模式更为复杂,结算周期相应延长,进而拉长了应收账款的回款期;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发行人未个别计提坏账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客户主要以电力三产 类大型国有企业为主,逾期原因主要系其下游客户付款延迟及自身资金周转所致。鉴于该等客户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整体良好或公司已取得增信措施,一般待其下游 客户付款或相关资金到位后均能按计划付款,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因此公司应 收上述客户的款项具有较强的可回收性。发行人已按照会计政策和估计按账龄组 合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假设按照 100%的计提比例对 3 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依据 TCL 集团的承诺及确认基本完全转移关于 TCL 金单的风险报酬,不违反《票据法》规定;虽然发行人将金单贴现后通常不会被追索,但根据 《简单汇平台金单商业保理融资业务协议》第 7.3 条的约定,发行人在金单贴现后不能完全排除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贴现的 TCL 金单不予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与相关方签订的 《简单汇平台金单商业保理融资业务协议》等协议与《票据法》的要求不存在冲突,不会导致协议无效;如果出现 TCL 金单到期日不能全额兑付的情形,授信机构 TCL 深圳将不会向融单人(发行人)追索,只能要求开单人 TCL 武汉或担保机构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 实业控股(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转让对价;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开单人进行追偿;发行人进行差错更正前后的财务报表科目未发生重大变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相关更正信息已恰当披露。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辉波 刘 丹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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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均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计算也均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发行人发生的上述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履约等纠纷,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较小,也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案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 2017-089)和定期报告(包括《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均未达到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计算也均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发行人发生的上述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履约等纠纷,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较小,也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案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 2017-089)和定期报告(包括《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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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与泵阀集团的业务独立性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的业务资质均系自主取得,发行人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方式,自主研发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并独立参与了行业标准起草,不存在主要依赖泵阀集团相关资源的情形。
(2) 泵阀集团向发行人进行业务及资产转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贵和管理团队将业务聚焦于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主业,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和产业发展规划,原因合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泵阀集团已将业务转移中涉及的客户关系、人员、资产向双达股份进行了转移,泵阀集团未保留任何开展生产等经营性业务的人员或资产,业务转移彻底,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独立掌握采购销售渠道,拥有核心技术人员、厂线设备等关键生产资源要素,具有独立性;泵阀集团在完成资产业务转移后便不再承接新业务,其为了更好地支持双达股份的发展而将专利、商标无偿转移给双达股份,原因合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业务转移过程中,由于供应商资质、认证转换需要时间,报告期初发行人部分客户仍需通过泵阀集团对外销售,自 2021 年 1 月起,由于发行人的供应商资质、认证转换已经切换完成,发行人均自主与所有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泵阀集团不再对外新签业务合同;相较于泵阀集团之前的业务开展,发行人不存在丢失大客户、毛利率降低、新客户拓展不顺等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承接稳定、可持续。
(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泵阀集团进行资产收购、关联购销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租赁泵阀集团厂房系业务转移过渡期的安排,为了减少关联交易并增强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通过收购靖江新达以获得厂房土地,具有合理性,收购过程合法、合规。
(5) 2020-2021 年,发行人存在通过泵阀集团等进行转贷的情形,转贷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在转贷过程中,部分款项在划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按照发行人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测算,所涉资金利息费用金额较小,不存在泵阀集团长期占用发行人信贷资金的情形,也不会对发行人当期损益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后续已通过收回资金、完善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前述转贷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泵阀集团,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持续经营能力。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与泵阀集团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泵阀集团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对报告期内与泵阀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允决策程序。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 报告期内浦习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且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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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2) 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已经完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充分;
(4)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5)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于 2021 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针对募投项目制定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主要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上述劳务派遣问题,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供应商宿迁市宝俊包装有限公司非生产性经营资金往来的情形,主要是供应商宿迁市宝俊包装有限公司配合发行人通过转贷的形式解决资金需求,供应商宿迁市宝俊包装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于 2021 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针对募投项目制定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主要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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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与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最近一年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主要系发行人家居商场运营业务分部亏损、房地产业务分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供应链运营业务分部部分业务利润下降等因素导致;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政策未发生变化,2022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大幅上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大额集中确认信用减值损失从而调节利润的情形;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营业收入波动相匹配,发行人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 主要集中于 1 年以内,期后回款情况整体良好,且保持了较高水平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严格执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位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计提比例的区间范围内,且高于行业平均值,坏账准备计提较为谨慎;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随房地产业务规模增长而逐年上升;开发项目中存在因政府原因导致长时间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应的收回土地补偿款预计不低于发行人账面存货余额,因此相关存货项目不存在减值情况;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及成本均正常结转;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链运营业务存货周转率整体均位于同行业公司区间之内,存货库龄基本集中在一年以内,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比例均较高,不存在存货大量滞销的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供应链运营业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地产业务存货周转率整体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位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值区间内,发行人房地产业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各期末大额预付款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各期末前五大预付对 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末预付款项前五大在期后均已完成结转,最近一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大期后未完全结转主要系期后结转统计时间间隔较短、尚未完全达到结转条件所致,且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不构成资金占用;发行人 预付款项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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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配售申请文件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收入规模扩大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稳定,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 1,662.82 万元、1,372.21 万元和 1,058.49 万元,占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中票据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34.66%、 38.44%和 41.32%;报告期内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整体规模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均不存在逾期情况,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表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发行人应收账款结构合理、期后回款情况相对良好,坏账核销比例较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为谨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并分类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合理,减值损失的计提期间准确;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报告期内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是否适用单项计提情形,对于适用单项计提的情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单项坏账准备计提 充分。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8.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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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2017 年 7-12 月库龄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存在期后销售并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主要为路必康公司(火乐科技)、AVT(海尔)、小米、天午科技等与公司保持了较长合作关系的客户,该等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主要由于由于其下游客户群体范围较广,部分下游客户对上述型号的产品仍有需求,采购发行人上述芯片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预期销售情况及 2016 年末、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12个月库龄存货期后结转情况,发行人个别产品系列或型号的预测销售数据与期后实际销售数据存在一定偏差,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变动的影响,7-12 月的存货已基本实现期后销售或已取得订单,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是充分的,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017 年 7-12 月库龄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存在期后销售并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发行人已披露期后销售主要由于公司客户群体范围较广,部分客户对较老型号的产品仍有需求,与我们了解的基本一致; 发行人已说明由于下游市场需求存在波动,个别产品系列或型号的预测销售 数据与期后实际销售数据存在一定偏差,与我们了解的基本一致;经对比同行业 的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以及对发行人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由于发行人 7-12 月库龄存货占比较小、预测偏差存在一定合理原因以及发行人 对 1 年以上存货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发现发行人存货计提依据存在重大不合理之处;通过核查期后存货的消耗以及获取的在手订单情况,7-12 月的存货已基本实现期后销售或已取得订单,未发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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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血液透析粉液在少数地区被纳入“带量采购”名单,但发行人坚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中标地区收入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血液透析领域实施带量采购的区域较少,发行人受“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小;
2、 随着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省份的增多,未来如发行人参与投标或中标的省份增多,则会对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定价、收入以及销售费用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的力度以应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3、 发行人在“两票制”省份或地区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市场推广模式等并未受到“两票制”政策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成本、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并未产生明显影响;
4、 发行人血液透析治疗服务所需耗材包括血液透析浓缩液、血液透析干粉和柠檬酸消毒液等,患者通过透析治疗使用上述产品,医保报销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公司作为生产厂商,通常并不直接从医保局获得医保结算资金,仅有浙江省及广东省个别医院分别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企业直接结算,且结算回款速度与终端医疗机构直接回款没有明显差异;公司蛋白 A 免疫吸附柱在申请进入医保的过程中,尚未被纳入医保目录,受医保结算条款的影响较少;
5、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境内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被召回等情形,不存在被境内外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有效;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接受药监部门的飞行检查,发行人不存 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均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计算也均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发行人发生的上述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履约等纠纷,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较小,也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案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 2017-089)和定期报告(包括《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的上述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履约等纠纷,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较小,也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案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均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报告期内(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下同), 发行人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计算也均未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 2017-089)和定期报告(包括《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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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