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受上市公司委托,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国信证券作为二六三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二六三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二六三、二六三法律顾问及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二六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二六三及其全体股东整体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以资抵债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交易是在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确实无力以现金、股份清偿、不宜将资产变卖而偿还占用资金的客观情况下,在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的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的积极措施。本次交易以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程序法,定价公允,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能够完善一投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导致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的实施将减少一投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持续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的生产体系,增强公司的独立性,改善一投股份的资产质量。本次交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投股份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未发现存在损害一投股份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拟抵债资产中存在抵押的情形。对于存在抵押的抵债资产,抵押权人已出具对本次以资抵债资产转让过户的同意函,同时一投股份承诺:在本次以资抵债方案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核 批准后并在相关以资抵债资产过户到本公司名下的同时,公司继续以相关以资抵债资产为债权银行的相关贷款提供相同条件的担保,并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次以资抵债有关资产已用于出租给第三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相关承租人已承诺无条件放弃有关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抵债资产其余情形均不会影响本次以资抵债的实施。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纳思达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纳思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手续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意推荐上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新增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上市公司主要管理层稳定,未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纳思达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办理预计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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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