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磋商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磋商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8.2 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专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解答供应商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答疑或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磋商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答疑或澄清文件的内容为准。
8.3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8.4 采购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及问题。供应商对需要澄清和回答的疑问和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本文件规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该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中招公司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由中招公司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澄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磋商文件的澄清. 9.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在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时间 5 日前按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9.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认为必要时于响应截止前答疑。
磋商文件的澄清. 报价人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磋商时间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磋商文件的报价人。
磋商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答疑会;
磋商文件的澄清. 1、 投标单位在收到磋商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联系人,报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疑并在先研院网站发布。
2、 由于投标单位对采购人提供的磋商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结论或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造成的误解,采购人概不负责。
磋商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要求澄清的,可在2022年11月19日16:00前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递交到我校招标办(澄清函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办邮箱0000000000@xx.xxx(电子版包括:澄清函图片格式的扫描件及澄清函内容对应的word文档)。澄清要求,逾期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