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 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4、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也有权指定第三方将委托资产以现状方式向委托人交付。上述方式均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 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4、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也有权指定第三方将委托资产以现状方式向委托人交付。上述方式均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6、 若资管计划对外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 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管计划承担。若资管计划无足够现金的,委托人应负责事先垫付;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 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4、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等主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6、 有权要求委托人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三日内,及时通知管理人;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在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按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委托资产; (3) 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扣收交易佣金和税费; (4) 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Related to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 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2)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 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 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管理対象 本基準の適用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ハードウェア、ソフトウェア、ネットワーク、及び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を対象とする。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