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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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代理人應
(a) 有發言權、
(b) 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及
(c) 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受制於第14.16條,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以相同方式行使其全部投票權。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代理人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各代理人在舉手表決時應可投一票,及並無義務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任何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事先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代理人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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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 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 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 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 份於股東名册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 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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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出席股東可有
(a) 發言權、
(b) 舉手投票表決時可投一票,及
(c) 於投票表決時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聯名持有人的投票權 精神失常股東的投票權 投票資格 對投票資格的異議 授權代表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為書面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公司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有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遞交委任授權代表的授權文件 授權文件格式 委任授權代表文件下的授權 授權已撤銷但授權代 表╱代表的投票依然有效的情況 於會議上的法人╱結算所委派代表
14.10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或(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授權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視為已被撤銷。
14.11 每份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不論為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使用)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授權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授權代表的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2 委任授權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授權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作出投票;及
(b) 除註明不適用外,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在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應在大會當日起 12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或委任授權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使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10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14 任何身為本公司股東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會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的方式或通過授權委託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行使權力,猶如該法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若該法人如此被代表,其將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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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有關表決的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另有規定外,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將有權發言,
(b) 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按此方式出席之股東擁有一票投票權,且
(c) 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按此方式出席之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無需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且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倘若有任何股東被要求根據上市規則放棄就任何特定決議案表決,或者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要求或限制所投票數一概不會計算在內。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凡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同一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若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若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則上述出席人士中排名首位或排名較前之人士(視乎情況而定)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股進行表決。就此而言,排名次序須根據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股於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釐定。就本條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表決,而該人士可委任受委代表表決。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除非為經正式登記及已悉數支付現時名下股份應繳付本公司股款的股東,否則任何人士(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均不得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表決(除作為其他股東之受委代表外)或計入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可委託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以此方式獲委託的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並可在會議上發言。股東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多名受委代表,代替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託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託人或其書面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如委託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管人員、代表或其他正式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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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20.1 在細則及任何股份所附的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有發言權;
(b) 每名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股東於舉手表決時享有一票投票權;及
(c) 每名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股東於投票表決時就其所持的每股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權。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20.2 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而只能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該名股東或其代表所投任何違反該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會計算在內。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20.3 倘股東為聯名股東,應優先接受優先持有人的投票,無論該優先持有人是親自參與投票還是通過受委代表進行投票(或倘股東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其他聯名股東的投票無效。聯名股東的優先順序由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稱排列順序確定。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20.4 精神不健全的股東,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股東,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均可由其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可代表該名股東的其他人士進行表決,而任何此等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由受委代表代為表決。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20.5 除已於股東大會記錄日期登記為股東,且已繳清其當時就股份應付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者外,概不得計入任何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或有權於該大會上投票。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20.6 除在進行投票的股東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表示異議者之外,任何人士不得對投票人的投票資格提出異議,而在會上任何未被否決的投票均屬有效。凡根據本條適時提出的任何異議,均須交由大會的主席處理,其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20.7 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可親身或委任受委代表進行(或倘股東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或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同一受委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倘股東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則受委代表文據須註明有權舉手表決的受委代表,並列明各受委代表有權行使有關表決權的股份數目。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20.8 於投票表決時,持有一股以上股份的股東無需按相同方式就其股份對任何決議案投票,故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該等股份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放棄投票,而在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條款的規限下,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的受委代表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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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均有權發言,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錶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公司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有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4.10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不時指定一個電子地址,以接收與會議代理人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包括任何委託書或委任代理人的邀請、任何證明委任代理人的有效性或與委任代理人有關的文件以及終止代理人權力的通知)。根據本條規定向本公司發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發送給本公司的,若本公司並未在根據本條指定的電子地址收到,或若本公司並未為了收取該文件或資料而指定任何電子地址,則該文件或資料被視為未能有效送達或交寄給本公司。若本公司提供了此類電子地址,則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同意任何此類文件或資料 (與上述代理人有關)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發送到該地址,但須遵守下文規定並受任何其他限制或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規定的條件。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確定任何此類電子地址可一般用於此類事項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若是,則本公司可能會為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電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對此類電子通信的傳輸及接收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存疑,作出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安全或加密安排。
14.11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
(a) 若以紙質文件方式委任代理人,則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送達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召開會議的通知或任何休會通知中或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隨其發送的任何文件中指定的其他地點);
(b) 若以電子方式委任代理人,則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在召開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電子地址或本公司就會議發出或提供的任何委任代表或任何委任代表的邀請中指定的電子地址收到;或
(c) 若在會議日期、續會日期或延期會議日期之後進行投票,則不得少於指定進行投票的時間前48小時。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如未有按本條規定送達或收到,則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授權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將視為已被撤銷。
14.12 每份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不論為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使用)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授權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授權代表的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3 委任授權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授權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作出投票;及
(b) 除註明不適用外,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在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應在大會當日起12個月內舉行。
14.14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授權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或委任授權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使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10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授權代表文件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15 任何身為本公司股東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會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的方式或通過授權委託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行使權力,猶如該法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若該法人如此被代表,其將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14.16 如本公司股東為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一位或多位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的代表,但如授權多於一位人士,授權書須註明每位獲如此獲授權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如此授權之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授權和╱或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條款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予行使的權利及權力,如同一位持有有關授權書所訂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本公司個人股東,有關權利及權力包括在允許舉手表決時,以個人身份於舉手表決時投票,而不論本公司章程細則所載條款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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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投票. 股東投票附錄三 r.14(3)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一類或多類股份當時附帶的任何投票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出席股東有權發言,
(b) 舉手表決的,每名出席股東享有一票,及
(c) 投票表決的,每名出席股東可就以其名義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以同樣的方式用盡其所有票數。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委任代表應以舉手表決方式投一票,並無義務以同樣的方式用盡其所有票數投票。 計算票數附錄三 r.14(4)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須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相關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以相同方式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須於其建議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其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聯名持有人 的投票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惟倘若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有關聯名股份排名最優先或較優先(視情況而定)的出席人士為唯一有權投票者,而就此而言,優先次序應按股東名冊就有關聯名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排名釐定。就本細則而言,持有任何股份的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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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十四次經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公司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有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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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票權 票數的計算 身故及破產股東的相關投票權 聯名持有人的投票權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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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15.1 在第3.2及3.11條以及任何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則每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應有權投一票,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受委代表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15.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任何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15.3 根據細則第9.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的已登記持有人一樣,但前提是,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15.4 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均可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猶如其獨自持有該等股份一樣;但若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已故股東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細則而言被視為以其名義持有的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15.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任何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受委代表投票。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15.6 除當時已完全繳清就其股份所應付本公司的一切款項的正式登記股東以外,其他人士一概無權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參與表決(除非受委代表為另一名股東)或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惟本細則有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者則作別論。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15.7 除在進行投票的大會或續會上對行使或聲稱行使其投票的人士提出質疑或反對投票之外,不得對行使或聲稱行使任何投票的任何人士的表決資格或任何投票受理提出任何質疑,凡未在該等大會上被否決的投票均為完全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應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5.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15.9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其印章或由正式授權的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簽署。
15.10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或 (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 (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將視作撤回論。
15.11 每份委任受委代表文件(不論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他會議)均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受委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代表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5.12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投票; 及
(b) 除非文件內另有指明,否則該文件在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會議應在原定有關日期起計12個月內舉行。
15.13 即使表決前股東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委任代表文件或授權書或簽訂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案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回有關決議案或轉讓委任代表文件所涉及的股份,只要本公司於該委任代表文件適用的大會(或其續會)開始前最少兩個小時,並無在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15.10條所述有關其他地點接獲有關上述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或股東決定所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15.14 凡身為股東的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規管機關的決議或透過授權書,酌情授權有關人士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股份類別股東任何會議,且該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相同的權利,猶如該法團作為個別股東可行使權利,而倘法團以上述方式委派代表,將被視為猶如其親身出席任何會議。
15.15 倘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為股東,則其可酌情授權有關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任何大會,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則授權文件須列明各名有關獲授權人士所涉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授權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授權及╱或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規定獲授權之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相同權利及權力,猶如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可行使持有有關授權文件所列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之有關人士作為個別股東時的權利及權力,包括允許舉手表決情況下於舉手表決時單獨投票的權利(無論本細則是否載列任何相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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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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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當時隨附之任何投票權相關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在任何准許以舉手方式投票之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可就每股在股東名冊中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倘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任代表可就每股在股東名冊中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投一票。有權投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按同一方式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倘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超過一名代表,於舉手投票時,各代表均可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各代表毋須按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能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所投之任何票數將不予點算。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以與該等股份登記持有人相同的方式就該等股份投票,惟其須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具體情況而定)舉行 時間至少四十八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批准其於該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0 r.2(2) App 3 r.11(2) App 3 r.11(1)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持有人可親身或由受委任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猶如其持有全部的投票權。但倘有一名以上的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任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排名首位或(視具體情況而定)較先的該名聯名登記持有人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須根據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的排名次序釐定。就本細則而言,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被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在該等情況下獲授權投票的任何人士投票,而該人士亦可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除經正式登記及已悉數支付就名下股份現時應繳付本公司股款的股東外,任何人士(親身或委任代表)均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除作為其他股東之委任代表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除非有關人士在同一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擬行使投票權,或遭反對之投票在同一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投出,否則不得對任何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的人士的資格或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提出反對,而在有關大會上未遭禁止的投票在各方面均為有效。倘承認或拒絕任何投票存在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其決定應為最終及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須為個人)為受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此委任的代表擁有與該股東相同的於會上發言的權利。股東可親身或委任代表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任代表之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授權之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一間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由獲正式授權簽署文件之高級人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4.10 委任代表之文件及(倘董事會要求)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核證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文件所指定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或(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日期後進行)有關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交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的通知或任何續會通知或與該等通知一併寄發的任何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逾時交回之委任代表文件將視為無效,惟大會主席可酌情指示,於收到委任人發出電傳、電報或傳真確認妥為簽署的委任代表文件正在傳送予本公司途中,該委任代表文件應視為已獲正式送交。委任代表文件於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股東在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决或投票表決,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件將被視為已撤銷。
14.11 每份委任代表文件,不論是否用於特定大會,均應採用一般形式或董事會不時批准且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形式,惟須使股東可根據其意願指示受委任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 (或在沒有指示或指示出現衝突的情況下就此酌情投票)將於委任代表文件所涉的大會上提呈的每項決議案。
14.12 委任受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文件須:
(a) 被視作授權受委任代表就所涉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的任何修訂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表決;及
(b) 於有關大會之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 (除非其中載有相反規定),惟該大會原應於有關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委託人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委任代表文件或據以簽署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案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已撤銷,或有關決議案已撤銷,或就此委任受委任代表的股份已轉讓,倘於使用該委任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開始前最少兩個小時,本公司在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 14.10 條所指其他地點並無接獲上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案的條款作出的投票仍屬有效。0 公司/結算所由代 14.14 任何屬本公司股東的公司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案或授權書,授權其認為 App. 13 Part B r.2(2) App 13 Part B r.6 App 3 r.4(4) r.4(5) 合適之人士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有關公司行使其所代表公司可行使之同等權力,猶如其為本公司個人股東,而倘公司獲如此代表,其須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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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如允 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位親自出席大會的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 可每人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位親自出席的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 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集中投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 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 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倘任何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棄權投票或僅限於投票贊成或投票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股東所作表決或代其所作表決如違反上述規定或限制則將不予計算。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凡根據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以相同方式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於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乎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彼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早前已接納其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 App 3 r.11(2)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如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可就該股份於任何大會上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有關聯名股份排名最優先或(視乎情況而定)較優先的出席人士為唯一有權投票者,而就此而言,優先次序應按股東名冊就有關聯名股份的股東排名為準。根據本細則,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其他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投票,而該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並未正式登記為股東或未就其股份於到期時支付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之人士,不得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 (作為本公司其他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行使或宣稱將行使投票權的任何人士的投票資格或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提 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有關人士行使或宣稱將行使其投票權或作出或提呈遭反對投票的 會議(或其續會)上提出,則作別論;凡在有關會議上未遭反對的投票在各方面均為有效。倘就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或否決投票存在任何爭議,將須提呈會議主席處理,而主席的決 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別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可在會議上發言。可由股東親身或委任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股份類別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任代表的文件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經由行政人員、代表或其他獲授權之人士簽署。
14.10 委任代表之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副本,須於有關委任文件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 App 3 r.11(1) App 13 Part B r.2(2) 會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前,交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續會的通告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的其他地點),或如在該會議或在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於指定舉行投票時間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前送達,否則委任代表文件會被視作無效。惟倘委任人透過電傳、電報或傳真確認已向本公司發出正式簽署的代表委任文件,則大會主席在接獲有關確認後可酌情指示該委任代表文件將被視為已正式呈交。委任代表文件在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後失效。送交委任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會議並於會上或就有關事宜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委任代表文件被視作撤回。
14.11 指定會議或其他會議適用的委任代表文件須為通用的格式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符合上市規則的其他格式,惟透過有關文件,股東可依其意願指示其委任代表在代表委任表格適用的大會上就提呈表決的各項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或如無作出指示或指示有所抵觸,則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14.12 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文件須:
(a) 被視作授權受委代表於其認為適當時就提呈委任代表文件適用大會的任何決議案修訂進行投票;及
(b) 除非當中載有相反規定外,於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惟續會須於有關會議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表決前委任人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委任代表文件或據此執行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決定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撤回有關決定或轉讓委任代表文件所涉及的股份,只要本公司於該委任代表文件適用的大會(或其續會)開始前最少兩個小時,並無在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 14.10 條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接獲有關上述股東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或股東決定所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14.14 凡身為股東的任何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規管機關的決議或透過授權書,酌情授權合適人士為其代表出席任何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作為任何股份類別股東,且獲授權代表人士有權 App 13 Part B r.6 App 3股 會增減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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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有關表決的特殊權利、特權或限制另有規定外,於允許舉手表決之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擁有一票投票權,且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而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倘若有任何股東被要求根據上市規則放棄就任何特定決議案表決,或者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要求或限制所投票數一概不會計算在內。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凡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同一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若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若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則上述出席人士中排名首位或排名較前之人士(視乎情況而定)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股進行表決。就此而言,排名次序須根據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股於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釐定。就本條細則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被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表決,而該人士可委任受委代表表決。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除非為經正式登記及已悉數支付現時名下股份應繳付本公司股款的股東,否則任何人士(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均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表決(除作為其他股東之受委代表外)或計入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除可於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的會議或延會上,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此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有關接納或廢除任何投票之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會議上投票的股東可委託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以此方式獲委託的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並可在會議上發言。股東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多名受委代表,代替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託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託人或其書面授權代表簽署,如委託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管人員、代表或其他獲授權人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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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六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21.1 在細則及任何股份附有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
(a) 親身(或倘屬法團股東,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各股東均有發言權;
(b) 舉手表決時,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每一位股東均有一票投票權;及
(c) 投票表決時,以任何該等方式出席的每一名股東對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權。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21.2 凡任何股東須按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就任何特定決議案只限於投贊成或反對票,任何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的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所投的票數均不得計入表決結果內。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21.3 如為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或倘為法團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投票的優先持有人的表決應被接受,而不接受其他聯名持有人表決,優先次序以股東名冊內持有人排名次序先後釐定。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21.4 任何精神不健全或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精神不健全的股東,可由其受託監管人、財產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該法院委派代表該股東的其他人士,通過舉手或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該等受託監管人、財產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委託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21.5 任何人士不得被計入法定人數或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除非其於股東大會的記錄日期登記為股東,或除非已支付其當時就股份應付的所有催繳或其他款項。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21.6 任何人士不得對投票人的投票資格提出異議,惟在反對投票之大會或續會上提出或表示異議者則除外,而在會上任何未被否決的投票均屬有效。凡根據本條適時提出的任何異議,均須交由大會的主席處理,其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21.7 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進行(或倘為法團或其他非自然人,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進行)。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或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同一受委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倘股東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則代表委任文據須註明有權舉手表決的代表,並列明各代表有權行使有關表決權的股份數目。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21.8 於表決時,持有一股以上股份的股東無需按相同方式就其股份對任何決議案投票,故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該等股份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或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放棄投票,而在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條款的規限下,根據一份或多份文據委任的受委代表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 (其乃就此獲委任)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及╱ 或可就一股股份或若干或所有股份(其乃就此獲委任)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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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 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 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 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 份於股東名册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 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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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 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授 權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 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 份於股東名册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 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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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 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 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 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 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 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此等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有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 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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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在當時附帶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有關投票權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於允許舉手表決之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擁有一票投票權,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之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享有一票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毋須以相同方式作出其全部投票。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而毋須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進行投票之任何票數不得計算在內。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凡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該等出席之人士中,僅有最具資格或更具資格(視情況而定)之股東方有權就有關聯名股份投票,且就此而言,資格須參考股東名冊中相關聯名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之排名順序而釐定。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之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之人士代其進行表決,而在進行表決時,該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於本章程細則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正式登記為股東及已悉數支付當時就其股份應付本公司金額之股東以外人士,一概不得在任何股東大會親身或委派代表(惟作為另一股東之受委代表除外)出席或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 (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獲委任之受委代表於大會上將擁有與有關股東相同之發言權。股東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意數目受委代表,代替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類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委任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之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級人員、受權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之人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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