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155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 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4
附件一 104
附件二 117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x 0 x 0 xx 0 x 901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x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曾赴美国xxxxx大学学习。
xxxxx,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xxxxx,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xxxxx在瑞银工作逾 9 年,负责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xx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xx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xxx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董事长,简历同上。xx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xx,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 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xxx,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 年 7 月至 2008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 年7 月至2001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 年7 月至2006年 5 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小鹭先生,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泰联合证券研究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总监。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
担任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灵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胡志利先生,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65 只。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段红涛(代)
电话:86-10-66106114;86-10-66108608传真:86-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ltd.com;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刘清
电话:86-10-85109619传真:86-10-85126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卓成文
电话:86-1066596688;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何兆斌
电话:021-58766688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http://www.bankcom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彭家文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5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张青
电话:86-10-66638188传真:86-10-65559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谢伟
电话:021-63611226传真:021-63230807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孙雄鹏(代)电话:0591-87824863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张旭阳
电话:86-10-63636363传真:86-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李彬
电话:86-10-58560975;86-10-58560824传真:86-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周强
电话:0755-82080387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俞罡
电话:0574-87050028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李杨;薛磊;赵强电话:010-89198383
传真:010-891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冯海峰、费勤国
电话:(86)55165195721;(86)55162667806传真:(86)55162667661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1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联系人:李启聪
电话:0769-22865171传真:0769-22116029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46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毛夏红
电话:0571-87253058传真:0571-8515133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陆松圣
电话:025-52890919传真:025-58588273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1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张梦倩;魏婕;何昕电话:(86)2258789668
传真:(86)22583165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9)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212 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联系人:李文林;高磊电话:0533-2178888传真:0533-2163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网址:http://www.qsbank.cc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联系人:李丽君
电话:(0769)961122
传真:(86)07692211184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2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步凡;吕晓明电话:(022)28405262传真:(022)2840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2)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黄程亮
电话:020-28302628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网址:http://www.gzcb.com.cn
(2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邝明
电话:0757-22388888传真:0757-22388873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网址:http://www.sdebank.com
(2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法定代表人:梁邦海(代)
联系人:梁邦海(代)
电话:0086-29-88992333传真:0086-29-88992333
(25)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联系人:彭敬恩
电话:0731-89934772传真:0731-84305417
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26)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宫萍;陈旭
电话:028-85563910;028-87381771传真:028-85576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网址:http://www.cdrcb.com
(2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朱敏军
电话:0512-69868509传真:0512-65135118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28)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联系人:毕秋波
电话:0631-5208116;0631-5236187传真:(0631)5210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网址:http://www.whccb.com
(2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李志文;张健
电话:0351-7812438;0351-6819529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30)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912 号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代军联系人:钟睿
电话:0871-63134664传真:0871-63126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31)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李恒
电话:0633-8781988;0633-8081236传真:0633-8781479;0633-808173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联系人:孙蕾;袁池渤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3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法定代表人:姜春洁
联系人:魏菲菲;袁丽童;陈帅;王天姝电话:0451-85706153;0451-85706349传真:0451-85706153;0451-87117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3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525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网址:fedai.org.cn
(35)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办公地址: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牛洪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1695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index.jhtml
(36)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传真:025-88866660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37)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廖承泰;周奕伶;雷雯;徐伟 电话:0871-65236628;0871-65236562传真:0871-65236625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38)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29 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郑文洁;康俊;江扬婧
电话:0592-2078888-6703;0592-2078888-6881传真:0592-210075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39)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鄞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联系人:朱霞红;洪奔
电话:0574-87412682;0574-87412791传真:0574-87412638
(4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王叶涛;姚四昆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4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朱健(代) 电话:021-38676798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王广学
电话:010-56052830传真:010-561182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网址:http://www.csc108.com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廖锐锋
电话:0755-82130188传真:0755-8213345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刘杰
电话:0755-82960432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徐佑军
电话:0086-20-87550265;0086-20-87550565传真:0086-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俊锋
电话:0086-10-60838888;0086-755-23835888传真:0086-10-60836029;0086-755-2383586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刘冰
电话:010-80926608传真:010-809267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裴长江
电话:021-23180000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唐玮
电话:010-88085753;010-88085035;95523;4008895523传真:010-8808575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http://www.swhysc.com
(5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林朵
电话:0591-38507869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周纯
电话:027-65799866传真:027-85481726
(5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常伟
电话:0755-81688000;95517;0755-81682555传真:0755-81688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军
电话:023-63786433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5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徐海军
电话:022-23839177传真:022-284519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辉
电话:025-83389999传真:025-8338778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传真:0351-8686667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叶欣
电话:0532-85022313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杨伟
电话:0512-62601555传真:0512-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商健
电话:010-63080906传真:010-63080953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6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朱勤
电话:021-22169914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6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正雄
电话:020-88836888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徐晓云
电话:025-58519900传真:025-83367377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6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周慧玲
电话:0351-7219935;0351-4137581传真:0351-7219950;0351-413758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6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王捷
电话:0510-82833209传真:0510-828331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6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刁安然电话:9551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6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储军
电话:0551-65161691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67)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李必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6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志方
电话:0769-26621306传真:0769-22116999
(6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传真:010-84183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http://www.guodu.com
(7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曾颖
电话:028-86150207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7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7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屈婳
电话:0755-23838868传真:0755-23838877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戚侠联系人:孙喆;李健
电话:010-59562588;010-59562652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7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8 楼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宋真真;张晓强
电话:0591-88500419;021-20655122传真:021-206550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7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孙男
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网址:http://www.cicc.com/
(7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楼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张华艳
电话:0755-83254336;83233338传真:0755-23947142
(7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卢楠
电话:021-54967656;95323;4001099918;0755-82083788传真:0755-82083408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4
层 1.2.3.5.11.12.13.15.16.18 至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唐智强
电话:95532;0755-82026722;4006008008传真:0755-8366186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罗梦男;姚婉馨
电话:021-23586688;021-23586728传真:021-23586789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8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35 层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正桥;唐兰;史天瑜;陆佳杭电话:0451-82337289;021-60963938传真:0451-82269290;021-60963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8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洪刚
电话:028-86690021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8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任权
电话:021-20321056传真:021-68777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8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栾峦
电话:0871-68898121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http://www.tpyzq.com
(8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91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8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05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main/index.shtml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席霜红
电话:021-60819926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88)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网址:www.dayouf.com
(8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刘经理
电话:13901020380传真:010-665739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txsec.com.cn
(9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电话:13611479647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网址:www.xinlande.com.cn
(9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电话:8565003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网址:http://www.hexun.com
(9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电话:0571-56967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网址:wacaijijin.com
(9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txfund.com
(9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86325713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网址:duxiaomanfund.com
(9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9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李娟
电话:13636335428传真:021-80359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aboutus/index
(9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坤莉
电话:0755-33227222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http://www.zlfund.cn
(9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77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网址:tiantianfunds.com
(9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36696200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网址:ehowbuy.net
(10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201-20691983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网址:erichfund.cn
(10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杨翼
电话: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网址:51ifund.com
(10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18601027890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http://www.myfund.com
(10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400-032-5885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10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65807370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网址:cifcofund.cn
(10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02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jincheng-fund.com.cn
(10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38789658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10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10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11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6856293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网址:www.yixinfund.com
(1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址:snjijin.com
(11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4936808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网址:gesafecn.com
(11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11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1209 室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11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5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588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传真:010-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网址:chtfund.com
(1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7710612861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网址:jnjijin.com
(11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11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联系人:高静
电话:15801402259传真:010-57569671
(12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288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12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6025854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01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网址:gomemyj.com
(12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网址:wg.com.cn
(12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联系人:吴翠
电话:5898301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网址:xincai.com
(12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6 层 D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李振 电话:85610599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htfund.com
(12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电话: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1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228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网址:windmoney.com.cn
(12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62680166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bjx.66money.com
(12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李春光电话: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网址:taichenghaojiyou.com
(13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网址:hotjijin.com
(13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1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网址:jigoutong.com.cn
(1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89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网址:vworks.com.cn
(134)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法定代表人:程隆联系人:陈鹏
电话:156433964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网址:ajcfu.cn
(13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电话:85643600
传真: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网址:hongdianfund.com.cn
(1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网址:www.lufunds.com
(13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5-87712015传真:021-20324199
网址:dtfunds.com
(1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3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网址:hgccpb.com
(1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网址:www.ifastps.com.cn
(14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533传真: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网址:www.jnlc.com
(1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010-89187658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14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联系人:卜勇
电话:0411-39027802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14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00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326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0 层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牛睿君
电话:021-50701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网址:xinglt.com
(1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张彧
电话:010-59053590传真:010-59053770
(14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法定代表人:邢耀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传真:028-62825388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网址:niangaobaoxian.com
(14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国栋
电话:86-10-63633333传真:86-10-66575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负责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联系人: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10)23238800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 1554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容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 申购金额(M) | 费率 |
申购费 | M<100 万 | 1.5% |
100 万≤M<300 万 | 1.0% | |
300 万≤M<500 万 | 0.8% | |
500 万≤M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Y<7 天 | 1.5% | |
7 天≤Y<30 天 | 0.75% | |
30 天≤Y<1 年 | 0.50% | |
1 年≤Y<2 年 | 0.30% | |
Y≥2 年 | 0% |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 2016 年 2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把握国家战略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稳步成长,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 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1)国家战略主题的界定
1)区域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受益于“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京津冀协调发展”、 “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战略的相关行业;
2)行业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受益于“中国制造 2025”和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行业发展战略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燃气轮机等重点行业的相关行业;
3)经济改革战略相关行业:受益于金融改革、国企改革、城镇化改革等经济改革战略的相关行业;
4)其他国家战略相关行业:受益于其他国家战略导向的相关行业。
未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改革政策的调整,从事或受益于上述国家战略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国家战略主题股票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国家战略主题相关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
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
B、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②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③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④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⑤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C、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涵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80-95%,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81,818,112.60 | 93.24 |
其中:股票 | 281,818,112.60 | 93.24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186,326.45 | 6.68 |
8 | 其他资产 | 231,443.39 | 0.08 |
9 | 合计 | 302,235,882.44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734,720.00 | 0.58 |
C | 制造业 | 149,168,496.10 | 49.6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999.75 | 0.00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0,796.54 | 0.01 |
J | 金融业 | 20,305,920.00 | 6.76 |
K | 房地产业 | 110,546,443.53 | 36.78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97.60 | 0.0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750.21 | 0.0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888.87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81,818,112.60 | 93.78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1979 | 招商蛇口 | 3,084,986 | 28,983,769.70 | 9.64 |
2 | 600048 | 保利发展 | 3,152,791 | 28,784,981.83 | 9.58 |
3 | 002271 | 东方雨虹 | 1,614,800 | 25,546,136.00 | 8.50 |
4 | 002572 | 索菲亚 | 1,597,700 | 24,620,557.00 | 8.19 |
5 | 603816 | 顾家家居 | 666,120 | 24,559,844.40 | 8.17 |
6 | 002244 | 滨江集团 | 3,494,500 | 23,238,425.00 | 7.73 |
7 | 603208 | 江山欧派 | 842,277 | 22,792,015.62 | 7.58 |
8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057,600 | 20,305,920.00 | 6.76 |
9 | 603833 | 欧派家居 | 317,500 | 20,281,900.00 | 6.75 |
10 | 002372 | 伟星新材 | 1,092,300 | 16,810,497.00 | 5.59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深交所、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的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制度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1,838.1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3,331.47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76,273.7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31,443.39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 股票代 码 | 股票名 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
1 | 001979 | 招商蛇 口 | 7,832,345.00 | 2.61 | 非公开流通受 限 |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01.29-2016.12.31 | -8.40% | 1.07% | 13.23% | 0.87% | -21.63% | 0.20% |
2017 年 | 17.90% | 1.26% | 17.22% | 0.51% | 0.68% | 0.75% |
2018 年 | -29.26% | 1.44% | -19.26% | 1.07% | -10.00% | 0.37% |
2019 年 | 73.17% | 1.49% | 29.50% | 0.99% | 43.67% | 0.50% |
2020 年 | 42.10% | 1.88% | 22.47% | 1.14% | 19.63% | 0.74% |
2021 年 | 31.06% | 1.70% | -2.97% | 0.94% | 34.03% | 0.76% |
2022 年 | -8.48% | 1.85% | -16.91% | 1.02% | 8.43% | 0.83% |
2023 年 | -22.26% | 1.47% | -8.23% | 0.68% | -14.03% | 0.79%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今 | 65.90% | 1.56% | 29.43% | 0.92% | 36.47% | 0.64%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5、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三)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