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进一步要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交易对方(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参与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作为交易对方,为避免与中科信息发生同业竞争,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未经中科信息同意,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参见本报告书“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 本人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上 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 本人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人控制的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若中植新能源下属从事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子公司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将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六个月内择机将中植新能源持有的该等子公司股权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康盛股份或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及保证部分内容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其它承诺及保证的效力。本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康盛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中植新能源
1、 本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 本公司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若本公司下属从事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子公司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将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六个月内择机将本公司持有的该等子公司股权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康盛股份或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及保证部分内容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公司在本承诺函项下其它承诺及保证的效力。本公司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康盛股份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以标的公司 100.00%股权变更登记到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为准)起,承诺人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 48 个月,并与标的公司签订期限不少于 48 个月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期 限不少于 72 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上 市 公 司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人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
1、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2、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继续履行之前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3、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诚威立 信 自《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未获得纳思达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本合伙企业/本人或其关联方均不得从事与 纳思达和目标公司相竞争的打印机耗材研发、生产(包括再生产)及销售业务。 彭可云、赵炯 、 王 晓光 、 赵 志奋 、 保 安勇、濮瑜、王骏宇、中润创达 自《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未获得纳思达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本合伙企业/本人或其关联方均不得从事与纳思达和目标公司相竞争的打印机墨盒业务研发、生产(包括再生产)及销售业务。为避免疑义,双方进一步明确竞争业务范围为打印机墨盒研发、生产(包括再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新开发的 且与打印机墨盒无关的业务不包含在内。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京津冀润泽、北京天星汇、泽睿科技、周超男
1、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或其他构成竞争的业务。
2、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之一的相关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给予该等业务或活动任何支持。
3、 除前述承诺之外,本承诺人进一步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
(1) 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 将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活动。
(3) 如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应促成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投资或者控制的相关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保证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36 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对外转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本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承诺人将予以赔偿。
4、 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一 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之一的相关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 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目 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 活动或给予该等业务或活动任何支持。
2、 除前述承诺之外,本承诺人进一步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
(1) 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 将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进行
(3) 如本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承诺 人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应促成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同业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投资或者控制的相关企业正在 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保证 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36 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对 外转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如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 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本承诺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承诺人将予以赔偿。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夏信德
1、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职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 本人及本人目前和未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开展可能对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会亲自或委派任何人在任何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何职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开展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竞争:
A. 停止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
B. 将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纳入到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
C. 将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从事、参与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应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本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按照不差于提供给本人或任 何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给予发行人。
5、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 或撤销。 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
1、 本人/本企业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各子公司,以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受托经营等)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存在任何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本人/本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有或未来的经营活动可能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发生同业 竞争或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本企业将放弃或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对外转让;
3、 本人在标的公司任职及本人/本企业持有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一、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新奥国际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避免和消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含标的公司在内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