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價購 样本条款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出席會議之繼承人表示無意願辦理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陳述意見期限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及陳述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協議價購. 本案工程範圍內共計 9 筆土地涉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40 人。經協議結果,計有陳○○等 36名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含 6筆私有地及 3 筆公私共有地,其中 1 筆私有地為部分價購,其餘 8 筆土地為全部價購),價購面積 0.017357 公頃(占私有地總持分面積 88.30%)。剩餘 1 筆未能以協議取得全部持分之土地,所有權人游○○、游○○、游○ ○○等 3 人土地持分因債務關係設有查封登記且價購金額不足以清償債務,故無意願辦理塗銷;所有權人陳○○未能與本府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本案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另外,設定地上權或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惟尚餘 1 筆土地部分持分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 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已於 111 年 7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陳○良等 25 人同 意與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購面積 0.152666 公頃,同意比率為 92.40%,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表達同意價購意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於 106 年 3 月 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 分別以 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13136 號函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 59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88 人,經協議 後所有權人李榮華等 71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 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45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面積 0.207167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77.94%。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農舍註記未解除套繪,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於期限內未表示同意,致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45 筆土地(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惟尚餘 14 筆土地全部或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8.66%,僅剩 3 位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1 位所有權人無法塗銷他項權利(假扣押登記),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工程範圍內含 13 筆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86 人。歷次協議結果共計 68 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 18 名土地所有權人,則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理塗銷,或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致未能達成協議。總計同意價購之土地筆數有 13 筆 (全部價購 5 筆,部分價購 8 筆),面積 0.128664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86.86%。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5 筆 土地,惟尚餘 8 筆土地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賸餘 81 位所有權人因協議不成,遂依法辦理徵收。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依法辦理徵收。
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筆數 13 筆,所有權人數 30 人,本府於 106 年 4 月 14 日及 106 年 7 月 10 日與所有權人協調協議價購意願,其中 26 人同意 協議價購,並於 106 年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餘
協議價購. 本案已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市價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土地所有權人周旺朝已死亡且繼承人眾多,且繼承人未能於申請徵收前辦妥繼承登記,故無法完成協議價購程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所需土地,除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外,尚無其他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