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 益的权利。
16.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特定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特定受益人承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6.8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利益。
(2)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 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4)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 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7) 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利益账户等。
(10)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11) 对所获知的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13)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2.2.1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
12.2.2 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管理情况;
12.2.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2.2.4 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12.2.5 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知悉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并对余额进行查询。
2. 有权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和本合同约定申请待遇领取。
3. 不得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4. 按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自其成功认(申)购信托单位后享有信托受益权;
2、 有权了解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书面说明;
3、 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3.1 受益人的权利
11.3.1.1 受益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11.3.1.2 受益人有权经委托人的同意或在委托人身故后有权经受托人许可,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3.1.3 受益人经委托人同意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接收《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文件,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3.1.4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约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其享有信托受益权部分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3.1.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1.6 信托文件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3.2 受益人的义务
11.3.2.1 受益人应尊重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全部意愿,受益人应遵守 本合同约定,且应按照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合理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1.3.2.2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同时即同意本合同等信托文件中所有与受益人相关的条款。
11.3.2.3 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11.3.2.4 受益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是真实合法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籍证明、婚姻状态证明等相关文件),信托运行期间,若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变更确认手续。因受益人未按前述约定就相关内容变更事项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信托利益分配错误及其他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3.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信托受益权,亦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
11.3.2.6 当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事件、保险金给付条件满足或部分满足的情形,或受益人知晓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等情况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
11.3.2.7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2.8 若受益人触犯法律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委托人同意自知悉该受益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点起(以受托人收到国家有权司法、执法机关出具的逮捕令、判决书、裁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正式法律文件之日为准),受托人中止向受益人支付其应享有的信托利益,留存在信托专户中直至该受益人被依法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委托人或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供恢复信托利益分配及发送投资指令申请,且提供该受益人被依法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证明原件,受托人可按原信托利益分配计划恢复信托利益分配。中止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留存的信托利益应当在恢复信托利益分配后的首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一次性支付,且该等支付不替代当期应支付的信托利益,当期应付信托利益分配继续进行。
11.3.2.9 若受益人存在境外税务居民身份,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由受益人自行处理向境外税务当局进行税务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受托人也有权出于合法合规性的要求,根据境外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与受益人协商解决方案,但受托人不得以固有资金承担相关纳税义务。若受益人不同意受托人提出的协商方案,或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若因受益人存在境外税务居民身份,且违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或因此导致受托人违反境外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进而导致信托财产被采取冻结、划拨、扣押、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导致受托人需承担罚款,则该等罚款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不足承担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导致受托人自营资产被采取冻结、划拨、扣押、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或因此造成受托人声誉损失等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托存续期间,若因受益人存在境外税务居民身份,受益人产生境外税务申报义务、纳税义务, 或境内外的有关部门根据境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稽查或要求受益人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税务申报材料等的,该等义务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1.3.2.10 若受益人移民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移民生效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移民事宜导致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信托的财产实行核查、征税等行为,信托财产被采取冻结、划拨、扣押、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或已设立的信托被判定为无效,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2.11 信托文件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