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變更 样本条款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台新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含網站公告)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 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契約之變更. (一)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契約之內容,單方變更本契約之內容均屬無效。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得以書面、電子郵件、其他約定方式或法令允許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貴行以上開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九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二個月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 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契約之變更. 18.1.1 契約變更事項 本契約除已載明之變更事項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雙方得協議辦理契約變更: 1. 發生「第十九章」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或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致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 2.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或處置有礙公共利益者。 3. 乙方之修建、營運成本大幅下降或賦稅負擔大幅下降時,非因乙方為履行本契約之行為所致時。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銀行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持卡人留存於銀行之通訊資料(即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地址或電子郵件/手機號碼,如其後申請新增/變更,則以最後新增/變更之資料為準),或其他持 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持卡人最後留存於銀行之通訊資料(即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地址或電子郵件/手機號碼,如其後申請新增/變更,則以最後新增/變更之資料為準),或其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寄送方式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契約之變更. 15.1.1 契約變更之前提 本契約之履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得協議辦理契約變更: 1. 本契約第 17.1 條約定載明之修約事項。 2. 基於公共利益或政策考量,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或處置有礙公共利益或違反政府政策者。 3. 發生不可抗力、除外情事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致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失公平合理或窒礙難行者。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後,持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如有異議,應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如有異議,應於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壹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契約之變更. 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