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委托人的义务. 13.3.1 遵守其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 约定预留印鉴。
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委托人的义务. 13.2.1 委托人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保证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