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项目公司应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技术法律文件等,连同资产清单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移交. 合作期届满之日,在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政府补贴的前提下,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
项目移交. 代建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竣工验收完成且工程结算通过后方可进行资产移交。实际项目移交日期以资产移交的日期为准。工程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除法律规定的验收标准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
项目移交.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由岳麓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即“接收人”),甲方收回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项目移交.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如需进行移交,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都必须完成甲方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工作,将属于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等资产移交给甲方。甲方可以选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收。甲方设备、数据和系统的风险将在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移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后转移到甲方。在风险转移到甲方之前,甲方的设备、数据和系统发生损坏、缺失、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 任。
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运营期届满前的 12 个月为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前,甲方和乙方应 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成员包括乙方委派的 3 名代表和甲方委派的 3名代表,还应包括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代表等。如本合同提前终止,需要成立移交委员会的,则移交委员会应在合同提前终止之前 12 个月成立。 移交委员会应定期围绕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相关移交、产权过户及移交前大修等移交内容进行会谈,必要时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并明确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内容、最后恢复性大修后的验收和应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事宜。 移交委员会应在过渡期最后的三个月前确定资产评估方案、移交项目资产清单、性能测试方案及移交程序。
项目移交.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全部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料。特许经营结束后,如果余干县政府需要继续委托单位运营本项目,项目公司有优先运营权。
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移交. 十八.1 移交准备 不迟于项目合作期满前十二(12)个月,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应在各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本项目移交方案、移交范围、移交标准及性能检测、备品备件清单、是否进行移交前恢复性大修计划等内容。移交委员会应在成立之后1个月内确定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移交程序、移交标准、项目公司聘用雇员的安置计划等事项,前述有关移交的重大事项需通过移交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后方为有效,由项目公司予以落实。 移交委员会在移交日前1年内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检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完成。由中标社会资本支付承担并纳入运维绩效服务费范围。维修范围和标准由移交委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会包括主体工程(外墙、楼面等)、公共设施设备(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等,费用实际结算。最后恢复性大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确认合格后,由各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招标人有权通过移交委员会对本项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前应确保项目设施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包括:项目院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设备。 项目公司应确保合作期最后一年的维(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移交标准。 如果项目移交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要求项目公司进行修复或实施机构自行修复后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