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3.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3.2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3.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2.3.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有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相应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投资者关系,在债券存续期内,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者实现其公司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度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公开披露细则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平信息披露条款规定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财务部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公司财务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具体包括拟订、修订信息披露制度、接待和安排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访谈、问询、信息的归集、编制、传递和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行人为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公共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其标准做了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做了描述,规定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职责,对信息披露的程序,保密措施,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4.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5.4.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5.4.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5.4.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