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治理结构. 1、出资人 发行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天津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及一期相关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形成了规范、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光大水务是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按照《百慕大公司法》、《新加坡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制定了《中国光大水务组织大纲及章程》(“《公司章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良好。 本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判: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已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人,三者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根据公司最新章程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是中日合资公司,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了董事会并设立了监事、经营管理机构。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董事会、监事及经营管理机构一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对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规范公司的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议事规则》、《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制定了《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系由董事会、监事和高管层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委派 6 名,日方委派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中方委派。公司设监事 2 名,起监督作用,由中方和日方各自提名监事 1 名,均由董事会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 名,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实行董事会授权委托下的总裁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公司的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决议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