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故依法無法以公有土地交換。 綜上,本案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用地取得,惟擬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且繼承人皆未出席會議亦無提出陳述意見,無法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致協議不成方申請辦理徵收。
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依屏東縣政府 111 年 6 月 20 日屏府城都字第 11122399701 號公告,本縣東港鎮無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且本府亦無其他適當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局所取得的土地均須作為鐵路相關設施使用,依照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