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样本条款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目前僅有 1 筆土地為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尚無本案之所有權人投標,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 得相互交換產權。…」(附件十),依前開規定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工程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目前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埋設分洪箱涵排水系統之整治程及相關設施使用,屬於非都市土地,故不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且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屬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辦理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同辦法第 6 條規定,不予列入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不得辦理交換。 另本府 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 公告,本市 107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詳附件四)。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 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 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 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 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 本市目前公告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僅有豐原區東湳 北段 702 地號土地計 1 筆,本案於召開公聽會時, 已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查詢投標,尚無本案之所有權人投標。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工程為道路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為道路工程使用,係為道路用地,且台東縣政府於該行政區內並無多餘非公用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目前 尚無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