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經查有 1 筆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惟有所有權人未參與投標。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本路段屬非都市土地,依前開規定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依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都管字第 1060333579B 號公告文,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文本市 106 及 107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於 110 年 6 月 29日府建都字第 11001387481 號公告「110 年度南投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事宜,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排水系統之整治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及溝渠等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且本府辦理本案工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之情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工程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目前尚無從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台電公司所取得之用地皆作為鐵塔、輸變電等相關設施使用,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本府目前經管之土地係屬公務或公共用土地,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 ,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府於 109 年 5 月 7 日(上、下午 2 場)、109 年 5 月 22 日(上 午 1 場)共召開 3 場協議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其中冬山鄉香城段 410-1 地號、 555 地號 2 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 土地與本府,故該 2 筆土地排除於本案徵收範圍。其餘土地因與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