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售权 样本条款

共同出售权. 6.3.1 在腾讯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果转股股东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前提是,转股股东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应按本协议第6.1条的规定已被允许转让),腾讯有权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照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转让股份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本条约定共同出售给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份的第三方。腾讯所能要求共同出售的最大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除以所有拟出售方(包括转股股东和腾讯)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之和,然后乘以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后得出的结果。如果 (1) 在本协议第6.2条中所定义的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份的第三方拒绝购买腾讯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 (2) 该第三 方未能在完成对转股股东所转让的股份的购买之前或同时完成对腾讯拟转让的股份的购买,则转股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转让股份,除非转股股东在该等转让完成之前或同时按照在本协议第6.2条中所定义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完成对腾讯的该等拟转让的股份的购买。创始人股东和/或创始人应配合办理腾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所有股份转让手续。如腾讯未于前述10个工作日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腾讯放弃本条所述之共同出售权,转股股东有权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价格与条件向第三方进行转让。
共同出售权. 3.7.1 如果投资方未就拟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投资方(“共同出售权人”)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并在符合本协议第 3.7 条规定的前提下,与转让方一同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共同出售权”)。共同出售权人有权在收到上述第 3.6.3 条约定的转让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行使其共同出售权,通知中应列明该共同出售权人希望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数额。
共同出售权. 7.1 如果任一甲方未就转让方拟转让的公司股份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该等甲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并在符合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前提下,与转让方一同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共同出售权”)。行使共同出售权的甲方(“共同出售权行权人”)有权在收到上述第 6.3 条约定的转让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行使其共同出售权,通知中应列明共同出售权行权人希望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数额。
共同出售权. 在奥特美克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公司清算前,若任何限制转股人(以下简称“转让方”)拟向任何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直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奥特美克股份,甲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奥特美克股份。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告知是否行使其共同出售权,通知中应列明甲方希望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额(该股 份数额应不高于受让方拟受让的数额)。转让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不得进行股权转让。甲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共同出售权,转让方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收购甲方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奥特美克股份。如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从甲方处购买股份,则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股份。 协议各方知悉,若奥特美克因做市交易、限售、政策变化等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共同出售权无法实际履行的,则在约定的回购条件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义务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回购价格与投资人卖出奥特美克股票所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共同出售权. 如果优先股股东未全部或部分行使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该等优先股股东有权以同样的价格和同样的条款和条件按比例向受让方出售其股份。
共同出售权. 受限于第 3.2(a)条和第 3.2(b)条的规定,合格上市前,如果管理层股东作为转让方根据第 3.2 款拟向任何第三方主体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在收到第 3.2(c)条项下的转让通知后,如果投资人选择第 3.2(c)(i)款中的(x)项,则投资人应有权要求拟受让股份的第三方主体(以下简称“受让方”)以管理层股东转让价格及转让通知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下简称 “投资人共同出售股份”),若受让方仅能购买部分股份,投资人共同出售股份为管理层股东转让股份乘以一个分数,(i)其分子是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ii)分母是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管理层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总和。管理层股东应有义务促使该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人共同出售股份,并相应减少其向受让方所出售的公司股份,以使得投资人共同出售股份得以出售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拒绝购买投资人共同出售股份,管理层股东不得向受让方转让管理层股东转让股份。
共同出售权. 如果蓝星集团或其关联方计划向第三方出售其在安迪苏集团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份时,Grando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可以按同等条款与条件先向拟受让人出售所持有的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优先股。如蓝星集团因出售普通股股份后不再是安迪苏集团的控股股东。Grandon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有权但无义务按同等条件先向拟受让人出售其在安迪苏集团中持有的全部优先股或拟受让人希望购买的一定数量的优先股股份。
共同出售权. 释义: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出售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人均有权以相同条件及比例优先出售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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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の効果) 第 32 条 この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は,第1条第2項に規定する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の義務は消滅する。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 利息。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乙方责任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代理及采购全过程合法、真实、规范、有效;

  •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 二 納付命令又は独占禁止法第7条若しくは 第8条の2の規定に基づく排除措置命令 (これらの命令が受注者又は受注者が構成事業者である事業者団体(以下「乙等」という。)に対して行われたときは、乙等に対する命令で確定したものをいい、乙等に対して行われていないときは、各名宛人に対する命令全てが確定した場合における当該命令をいう。次号において「納付命令又は排除措置命令」という。)において、この契約に関し、独占禁止法第3条又は第8条第1号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の実行としての事業活動があったとされたとき。 三 納付命令又は排除措置命令により、乙等に独占禁止法第3条又は第8条第1号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があったとされた期間及び当該違反する行為の対象となった取引分野が示された場合において、この契約が、当該期間(これらの命令に係る事件について、公正取引委員会が乙に対し納付命令を行い、これが確定したときは、当該納付命令における課徴金の計算の基礎である当該違反する行為の実行期間を除く。)に入札 (見積書の提出を含む。)が行われたものであり、かつ、当該取引分野に該当するものであるとき。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云南新希望蝶泉牧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云南新希望蝶泉牧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