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样本条款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前,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投资或其他安排等关联关系。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将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不会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或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利用股东身份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5、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欢、股东黄军文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不会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或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利用股东身份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5、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保 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夏信德、夏仁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上市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控制本人及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挪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本人关联企业不可避免的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上市公司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上市公 司处取得的薪酬,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未能及时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上市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或暂扣薪酬的范 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今后与发行人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陈汉康、中植新能源 1、本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康盛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康盛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康盛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康盛股份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企业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康盛股份及其子公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康盛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康盛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康盛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康盛股份或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依照有关规 定被认定为康盛股份关联人期间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所述,为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国人保、人保资产、天 图创业、天图兴鹏、佛山新碧、帕拉丁一期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渝富资本、重庆华贸、物美津融 1、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现在及将来与上市公司(包括拟吸收合并的重庆商社,下同)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关于规范和减少发行人关联交易作出有效承诺。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公众公司及少数股东权益,收购人出具了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紫荆网络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众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中船集团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 2、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船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 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中船集团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13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中船电科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13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公司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