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 (1) 根据立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大华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大华会计师已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
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中汇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年 1 至 9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2,373,492.49 元、36,392,923.81 元、43,670,584.26 元、20,788,302.06 元;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 至 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82,442,567.62 元、 398,065,635.55 元、450,126,802.70 元、366,680,720.24 元,发行人 2014 年 9 月 30 日 的资产负债率为 35.66%(合并口径)。
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会计师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1)根据35690号《审计报告》并经易普力确认,易普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