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 样本条款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38.3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
安全防护. (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
安全防护. 增加:21.3-21.4
安全防护. 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车辆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款式、颜色统一着装和标识上岗。
安全防护.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安全防护. 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 按照合同条款和《安全生产协议》执行。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