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 样本条款

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简称“原租赁准则”)。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发行人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a) 发行人作为承租人 原租赁准则下,发行人根据租赁是否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发行人,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新租赁准则下,发行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发行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发行人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 发行人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发行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按照以下方法计量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发行人在应用上述方法时采用了如下简化处理: a. 对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b. 计量租赁负债时,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c.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d.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e.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根据首次执行日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f. 对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b) 发行人作为出租人 在新租赁准则下,发行人作为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发行人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转租赁外,发行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发行人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发行人根据新收入准则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将合同对价在每个租赁组成部分和非租赁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分摊。 (c)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发行人使用 2021 年 1 月 1 日的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集团和母公司使用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 3.78%和 3.37%。 发行人执行新租赁准则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影响汇总如下: 时间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新租赁准则. 指 2018 年 12 月 07 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进行了修订
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简称“原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发行人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本集团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并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相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集团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本集团选择仅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 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其中,对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本集团作为承租人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首次执行日的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原租赁准则下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付未付租金,纳入剩余租赁付款额中。 A、 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B、 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集团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并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集团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本集团选择仅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 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的 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于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即 2021 年 1 月 1 日),本集团的具体衔接处理及其影响如下:
新租赁准则. 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新租赁准则. 本集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修订前的租赁准则简称“原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了承租人对租赁的后续计量,增加了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并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此外,也丰富了出租人的 披露内容。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集团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 数,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中国金茂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中国金茂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发行人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发行人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并未对发行人满足租赁定义的合同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承租人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新租赁准则允许承租人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 则”),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 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作为承租人对于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采用新租赁准则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