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样本条款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 收购人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收购人为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权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材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收购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收购西安思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57.19%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次交易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 收购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与转让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海默科技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 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1、 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年1月20日,鲁信睿浩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十八次股东会会议,同意收购人与时代华影及其股东签署投资意向书,授权董事会按照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推进项目收购进程,收购时代华影不超过49%的股权,并拟聘请评估机构对时代华影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9月1日,鲁信睿浩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作为时代华影48.6%股份收购项目的一部分,先行收购时代华影股东邓贤俊所持6.19%、李妍所持2.82%的股份。同日,收购人召开第三十五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18年5月20日,鲁信睿浩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同意根据第二十八次股东会之决议,执行对时代华影剩余39.6%股份收购事宜。 2、 转让方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时代华影的4名法人股东:飞迪欧、时代云影、邦图海、万润达,以及3名自然人股东钟斌、邓贤俊和李妍。 2017年3月10日,飞迪欧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将飞迪欧持有的时代华影 965.98万股股份,按照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鲁信睿浩。 2017年3月10日,时代云影召开2017年第2次股东会会议,同意将时代云影持有的时代华影135.42万股股份,按照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鲁信睿浩。 2017年3月10日,邦图海及其股东共同出具《深圳市邦图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转让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决定》,决定将邦图海持有的时代华影235.95万股股份,按照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鲁信睿浩。 2017年3月10日,万润达及其股东共同出具《深圳市万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转让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决定》,决定将万润达持有的时代华影236万股股份,按照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鲁信睿浩。 经核查,钟斌、邓贤俊和李妍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根据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文件之声明,钟斌、邓贤俊和李妍作为交易对方在本次收购中转让股份均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履行其他决议程序。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 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一) 和《股权转让协议(二)》并授权公司任何一位董事在考虑适当的情况下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作出修改。 2019 年 2 月 21 日,雅生活服务董事黄奉潮同意对各转让方的股份转让方式和付款安排作出修改并签署《补充协议》事宜。 2019 年 2 月 21 日,收购人与梁福东、常巧娥、徐梦、其他股东、中民优家、华仁物业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对梁福东的股份转让方式和付款安排作出修改。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收购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本次收购无需其他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收购报告书》、浙商资产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4 月 9 日,浙商资产召开 2020 年第 16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亿利达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签订<备忘录>及确定中介机构的提案》。 2、 2020 年 6 月 18 日,亿利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权国资审批机构浙江省国贸集团出具了浙国贸投 发〔2020〕166 号《省国贸集团关于同意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浙商资产上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4、 2020 年 7 月 2 日,亿利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2020 年 7 月 20 日,亿利达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批准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股东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 2020 年 9 月 18 日,亿利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 2020 年 10 月 12 日,亿利达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8、 2020 年 11 月 19 日,亿利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023号《关于核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法定程序。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5 月 22 日,被收购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和《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6 月 8 日,被收购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搜装科技本次收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