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核查结论 Clause in Contracts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 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 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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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 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 海航技术继续履行与发行人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取得了海航技术管理人的同意,且相关事宜已经报告给海南高院并取得海南高院的同意,海航技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且债权人委员会职权、债权人会议职权均不涉及共益债务的单独审批,故而发行人对海航技术于破产重整日前相应的债权调整为共益债权无需取得其它债权人的单独审批同意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2) 关于“发行人与海航技术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权”与“海航控股申报的破产重整债权调整为共益债权”,就“海航技术”及“海航控股”方面而言二者不存在重大差异,就“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权”与“申报的破产重整债权调整为共益债权”方面而言两者存在差异;发行人对海航技术拥有的共益债权由破产重整日之前履行合同产生的债权中累计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重整期间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权组成(3) 根据海航技术 2021 年支付的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备注及邮件往来,海航技术所清偿的部分款项属于支付继续履行合同之前的债务,相关依据充分。 (4) 海南高院出具《复函》确认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管理人已确认补充协议业已生效并实际履行完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更正议案,对 2020 年末海航技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事项做了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的表述在招股说明书及反馈材料中删除。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对海航技术破产重整日前的共益债权金额占海航技术总体破产重整日前的共益债务金额比例不足 10%,目前海航技术能同时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 无法公开获取海航技术 2021 年财务数据,但根据海航技术母公司海航 控股 2021 年业绩预告,海航控股 2021 年经营改善,2021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正值。海航技术除了发行人之外,还有其它共益债务或偿还顺序优先于发行人的债务,因海航技术全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具体金额无法公开获取,故而发行人无法取得海航技术全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金额。 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更正议案,对 2020 年海航技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事项,由按照账龄分析法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改为按单项 9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协议及法院《复函》对海航技术破产重整日后的应收账款均不存在另行约定。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 2021 年发行人对海航控股未经审计不含税销售金额为 8,168.99 万元,均为航材销售对应的货款,具体包括航空润滑油、胶带及航空化学品等;破产重整日后至 2021 年 5 月,发行人对海航控股部分重要航材信用政策为预付款模式, 2021 年 6 月及以后恢复为破产重整前的信用政策(发票后 90 天),不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况 (10) 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白云机场”对海航控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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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优先采购条款是协议双方基于自主协商和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具备商业合理性;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6.4 款优先采购权条款的约定不再执行;优先采购条款的约定未对转让股权的定价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金额和同类产品采购比例为综合考虑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供货及时性、服务、付款方式等因素及具体情况确定。优先采购条款的约定不会对发行人采购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对于优先采购条款,协议双方未约定相关的强制执行条款或追责条款,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其他方采购单价高于融通高科先进材料不违反上述优先采购条款,引发纠纷的风险较小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3) 2019 年,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采购单价低于其他供应商采购单价主要系采购的时间性差异所致,原因具备合理性。2019 年、2020 年 1-6 月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对发行人的销售单价与其他磷酸铁锂主要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差异较小。2018 年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对发行人的销售单价高于其他磷酸铁锂主要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原因合理。2019 年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对发行人的销售单价较 2018 年销售单价下降较大,原因合理,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按照同类客户销售价格测算对发行人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4) 2017-2019 年,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实际采购时未严格按照当时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19 年下半年中介机构进场后对关联交易审议事项进行了规范。2020 年至今,发行人向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关联采购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符合内控有效性的要求7(5)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生产计划及原材料库存情况统计采购需求并实时组织实施采购,材料采购并未集中于年底,符合发行人的采购政策。2017 年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2018 年,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3.85 万元、54.64 万元,采购时间集中在年底,并非行业性原因,而主要系 2017 年、2018 年发行人对其采购的磷酸铁锂主要以试样为主,用于合格供应商的评估认证,2019 年至今随 着融通高科先进材料向发行人大规模供应,发行人对融通高科先进材料的采购已不存在集中在年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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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不同系列芯片项目在报告期内所对应的研发工程费;TsingMa 系列芯片项目在 2021 年直接转入试生产阶段的合理性;TsingMa 系列芯片研发进程和研发完成时点,并结合研发进程说明该系列芯片形成销售收入过程;试制新产品产生的销售收入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TsingMa 系列芯片(针对已有应用需求的优化升级)开发项目是在发行人通过 其他几个 TsingMa 系列研发项目取得的部分成果基础上进行的,该项目所涉及的研发后端工作量整体较小,因此该项目在 2020 年完成了前端研发,于 2021 年集中完成后端研 发,并于 2021 年 8 月进入试生产阶段,其具有合理性;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发行人于报告期前已经基本完成对于 TsingMa 系列芯片 1.0 版本的研发工作,该版本产品于 2018 年进入试生产阶段,并开始小规模销售。公司在报告期内持续对 TsingMa 系列产品进行升级和迭代,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对升级后的产品进行销售。报告期内,随着公司 TsingMa 系列芯片不断升级迭代,产品的客户认可度进一步提升,产品销量亦同步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公司 TsingMa 系列芯片的销售与项目研发进程相匹配; 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太网交换芯片及以太网交换机产品在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水平与量产阶段销售价格水平的差异,主要系由于产品量产阶段产量及销量大幅增长,产品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水平下降,公司对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以及采购量较大的客户给予一定价格折扣所致,同时,受 2022 年上游采购成本上涨影响,公司结合成本上涨及产品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提高了部分产品量产阶段的销售价格。上述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整体产品销售定价政策,其定价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 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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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合理,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受业务模式、细分产品结构、销售地区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差异,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波动与细分产品销售结构、生产模式、销售区域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和“双反”调查、海运费大幅上涨等因素具有匹配性,是合理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波动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结合公司最近一期业绩情况来看,汇率变动、涉及“双反”调查导致相关成本增加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全球疫情形势已逐步改善,且 2022 年以来全球航运市场的供需矛盾逐步缓解,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无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各项不利因素,公司已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并逐步取得成效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 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3) 报告期内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政策出现的变化为中美贸易摩 擦和“双反”调查,发行人其他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护政策未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中美贸易摩擦和“双反”调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因面临上述风险导致销往美国的涉“双反”产品的生产销售模式出现一定 变化,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市场的开拓较为成功,来源于美国市场的收入持 续上升。同时,随着发行人境外生产基地建设逐渐成熟以及对主要客户销售产品 达成提价协议,2022 年 1-9 月发行人对美国市场的销售毛利率已回升,发行人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和“双反”调查并取得成效;报告期内发行人 来源于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收入占比和毛利均较低,俄乌冲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 盈利能力影响较小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 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4) 最近一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原因具有合理性;除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双反”措施等对美国市场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具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结合公司应付款项、付款义务情况,公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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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华为通过入股发行人加强合作关系符合行业惯例。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入股40家产业链相关企业,入股供应商加强合作关系也是华为与供应商合作的方式之一;BVI 具有完善的立法及司法体系、现代化且高效的法律监管制度以及稳定的法律环境;BVI 的法律体系可对金榜国际、FNOF 的股东或董事变动情况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管;在符合 BVI 法律前提下,金榜国际、FNOF 涉及的生效的中国法院判决可以在 BVI 得到有效执行。 2、 发行人产品与华为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的产品凭借其成熟的生产工艺、领先的技术水平、稳定的产品质量、领先的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等先发优势得到主要客户华为的认可,并成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YUXXXX XXXX(靖宇清)及金榜国际能够持续遵守并履行其所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利润分配政策、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且在发行人上市后其均能被持续有效监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YUQING JING(靖宇清)通过境外多层架构持有发行人股份不会对公司治理及内控的有效性以及股权清晰等造成不利影响,即多层架构不影响对 YUQING JING(靖宇清)及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监管。 3、 鉴于长期形成的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华为采购部门的变动和调整,不会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合作的连续性产生重大影响,更不会因此导致产品销量下滑李志远、YUXXXX XXXX、靖宇梁等 5 人虽未按 75 号文相关规定在 2006 年 3 月 31 日之前补办外汇登记手续,但已于 2017 年就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及 返程投资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续,并于 2018 年办理了外汇注销登记,根据保荐机 构及发行人律师对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访谈,该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4、 世界范围内5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华为5G通信设备业务的发展为发行人带来重要的业务发展机遇,发行人作为华为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的核心供应商,主要产品的收入规模因此得以快速增长。华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大幅增长与哈勃投资接洽入股不存在直接关系在红筹架构存续期间(包括红筹架构拆除过程)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涉及的相关税费已依法缴纳,涉及的相关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及外汇登记均已履行,符合我国有关税收管理、外汇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存在税收及外汇合规性风险。 《第二轮问询函》第 4 题:关于生产‌ 4.1 根据发行人的首轮问询问题 12 的回复及招股说明书,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定制化产品和标准化产品,且定制化产品占比较高。对于非标准化产品,公司生产部进行评审排产,技术部门进行产品设计,形成设计图纸。设计图纸通过公司 PLM 和 MES 系统送达到生产部门后,生成相应的物料清单,生产部门物料清单领取原材料、元器件等相关物料后,开始组织生产制造。产品各部件制造完成后进行装配、试验、物流运输。对于标准化产品,当实际库存低于该安全库存量后 ERP 系统将出现预警提示,生产部门将根据上述提示从 MES 系统调取相应设计图纸及物料清单,并根据物料清单领取原材料、元器件等相关物料组织生产。此外,公司存在外协加工和劳务外包的情形。公司的变压器系列、开关柜系列等产品均为独立生产,但部分工序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公司选择外协加工的包装箱加工、连接部件表面处理、组装、机加工等非关键工序。报告期内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外包人员,人数为 612、265、274 人,占比 24.94%、11.92%、12.71%5、 2015年至今,发行人在华为相关产品采购体系中由4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提高至5G介质波导滤波器一级供应商中核心供应商的地位,与发行人产品的技术水平、量产规模和交付能力的提升相一致,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1) 非标准化产品和标准化产品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差异,标准化产品、定制化产品与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发行人自主生产工序中的核心环节,是否为简单的组装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之间基于平等互惠的商业立场开展业务合作,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华为也未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与华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考虑到报告期内华为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发行人来自华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哈勃投资持有发行人4.58%的股份,发行人将与华为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补充披露(2) 结合劳务外包人员提供辅助性生产的情况及部分工序外协加工,说明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技术泄露的风险7、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就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对应的风险因素部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提示,披露表述较为准确合理; 8、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大幅增长主要依赖于对华为销售收入的增 长,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并综合考虑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自主能力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但并未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 采用劳务外包的原因,外包服务人员对应的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9、 根据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除华为之外能独立拓展市场,具备良好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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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