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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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附件 B、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主招及識別標誌, 附件 A、停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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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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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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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hl.twport.com.tw, www.dgpa.gov.tw, www.dgpa.gov.tw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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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五、本基地之位置簡圖及土地清冊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 張相同權利之效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之沈默或未為表示亦不得作為對於他方承諾、同意或放棄行使權利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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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 (以下簡稱乙方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任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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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dgpa.gov.tw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 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俟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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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dgpa.gov.tw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之沈默或未為表示亦不得作為對於他方承諾、同意或放棄行使權利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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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dgpa.gov.tw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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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moeasmea.gov.tw
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16.10.1 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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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效力. 任何一方拋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拋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拋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立契約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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