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協助事項. 6.1 甲方協助事項
6.1.1 行政配合協調之協助 乙方因執行本案而頇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惟乙方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6.1.2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乙方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6.1.3 申請各項優惠稅賦之適用 乙方之投資計畫如符合促參法及相關法令之租稅優惠,甲方得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出具相關文件。
6.1.4 公共設備申設之行政協助 協助乙方用水、用電、瓦斯、電信、污水及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以因應乙方之營運需要。
6.1.5 協助辦理優惠貸款 乙方如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優惠貸款要點」等規定,得依該規定辦理優惠貸款,甲方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6.1.6 協助申請大臺南地區交通引導指標
6.1.7 其他協助事項 乙方於投資計畫書所提,且經本案甄審會及甲方同意後納入。
6.2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甲方協助事項. 6.1 甲方協助事項
6.1.1 協助乙方協調用水、用電、電信、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6.1.2 協助乙方取得其他主管機關所轄之相關證照;本計畫之所需證照應由乙方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甲方應協助乙方與各該主管機關說明及釐清相關問題。
6.1.3 乙方得依促參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甲方將協助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
6.1.4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得會商財政相關部門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6.2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甲方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乙方不得因甲方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協助義務或免除乙方應盡之義務。
甲方協助事項. 4.4.1 用地交付 依第 5.4 條約定辦理用地交付。
4.4.2 提供單一窗口 甲方將指定一單位協助本案乙方與其他單位進行業務溝通,且在人員有所異動時,將本案之相關業務列為移交事項。
4.4.3 提供收容人力人數 甲方將依每塊建築單元最低要求收容人力人數提供收容人力予乙方 (營運第一年:每塊建築單元至少 13 人、營運第二年:每塊建築單 元至少 25 人、營運第三年:每塊建築單元至少 41 人)。如依實際營運狀況須調整時,甲方應與乙方以協商方式調整之。
4.4.4 建立收容人力篩選機制 甲方將提供符合篩選機制之收容人力。
4.4.5 契約期間建物起造人須登記甲方,如乙方因執行本案興建、營運作業,依法令規定須由甲方提供資料辦理證照或許可申請作業時,甲方應協助辦理。
4.4.6 協助申請執照、證照許可 乙方因執行本案而須向相關機構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在法規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相關機構進行協調。但乙方應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4.4.7 協助與收容人力及民眾進行溝通協調 甲方將協助乙方與收容人力及民眾進行溝通協調作業。
4.4.8 協助申設各項公用設備 對於乙方在契約期間所需之各項公用設備,包括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通訊及地區排水防洪工程之申請等,得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之內,協調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乙方必要之協助。
甲方協助事項. 5.1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協助事項. 4.5.1 甲方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有關單位協調,使電力、自來水、電信及其他公用設備能配合本案營運之需求。
4.5.2 乙方因執行本案須向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時,甲方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但乙方應自行負責證照、許可之取得並掌控時程。
4.5.3 甲方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如非因乙方維護管理所致之壞損或故障時,得按甲方與承包商 或供應商興建或採購契約之約定,於其保固期間內,由承包商或供應商實行保固維修義務、提供保固維修服務。
4.5.4 甲方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如於保固期間及因可歸責於興建工程承包商或供應商施工不良所致之瑕疵,致影響乙方之營業或對乙方造成損害,甲方將協助乙方向興建工程承包商或供應商求償。
4.5.5 於契約期間,甲方得應乙方之請求,協助或協調相關機關構優先考慮使用本案基地及舉辦相關活動。
4.5.6 乙方得就本案規劃設施、設備及空間使用,依據其所提出之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相應可行且妥適之調整方案或建議,並符合原空間使用目的、相關法令及無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之虞者,報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
4.5.7 甲方刻正辦理「大甲鐵砧山周邊觀光服務設施改善工程」及「110年臺中市大甲區鐵砧山風景特定區景觀環境串接及品質改善計畫」,日後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相關工程或改善作業,另施工期間若有影響乙方營運情事,乙方得向甲方提出延長本案契約期間。 大甲鐵砧山周邊觀光服務設施改善工程預計辦理項目:
(1) 成功路沿線景觀暨自行車道相關服務設施改善工程。
(2) 全區導覽解說設施改善工程。
(3) 全區智慧停車告示系統工程。
甲方協助事項. 5.1 甲方協助事項
5.1.1 協助乙方辦理中長期融資 甲方將視本案資金融通之必要,依「促參法」第 30 條提供必要之證明,以協助乙方申請中長期貸款。
5.1.2 協助申請租稅優惠 因本案為重大公共建設,甲方將依促參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提供必要之證明,以協助乙方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優惠。
5.1.3 協助申請相關證照、許可 甲方將協助乙方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調,以取得乙方執行本案所需之相關證照及許可,但乙方應自行負責時程之掌控及證照、許可之取得。
5.1.4 協助處理糾紛 若非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遭第三人自力救濟、圍廠等情事時,甲方將協助乙方協調民意、排除抗爭。
5.1.5 其他事項之協助 如因法令規定造成乙方履行本契約有困難時,經乙方提出書面請求,甲方將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5.2 甲方不保證協助事項之必然成就
甲方協助事項. 1. 依契約特性訂入
2. 契約參考文件6.6 「甲方不擔保依本契約約定所為之協助事項必然成就,乙方亦不得因甲方前述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義務。」 契約參考文件說明
1. 甲方就協助事項,不擔保其必然成就。甲方倘已提供協助,即不構成違約。
2. 倘乙方請求甲方協助事項未能成就係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乙 方仍可依不可抗力事件之效果處理。」
甲方協助事項. 6.1 甲方協助事項
6.1.1 辦理必要公共設施工程 乙方得視其整體規劃方案自行提出交通改善措施,甲方同意協助辦理本基地周邊道路之必要公共設施工程(如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等),並於本轉運站正式營運前完成。
6.1.2 協助與客運業者及其他大眾運輸系統間進行整合及協商 就乙方與客運業者及其他大眾運輸系統間,共同辦理大眾運輸系統及本轉運站之相關業務整合事宜,協助進行整合及協商。
6.1.3 協助客運業者申請國道客運路線之調整或變更 為鼓勵客運業者進駐羅東轉運站,協助向公路總局申請國道客運路線之調整或變更或開放新路線等相關事宜。
6.1.4 提供相關證照申請之協助 乙方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向相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將協助乙方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但乙方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相關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6.1.5 協助辦理融資 本計畫乙方應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甲方得協助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協助乙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優惠貸款要點」向金融機構申請優惠貸款。
6.1.6 協助辦理國稅減免 甲方將依促參法第 36、37、38、40 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出具乙方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協助乙方申請辦理相關稅捐減免。
6.1.7 提供重大災害復舊貸款協助 乙方在委託經營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將依促參法第 35 條規定,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6.2 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甲方協助事項. 5.1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承諾於其權責範圍內,就下列事項協助乙方履行本計畫之營運:
1. 協助乙方協調用水、用電、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及地區排水防洪工程之申請,使其公用設施能配合營運之需求。
2. 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協助乙方依法申請相關稅捐優惠。
3. 乙方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向相關機關申請或協調遇阻礙時,甲方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協助乙方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但乙方應自行負責申請之取得並掌控時程。
4. 乙方在營運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使建築物本體遭受重大損害時,得由甲方協助復原。
5.2 甲方依約提供協助,但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乙方不得因甲方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契約。
甲方協助事項. 6.1.1 用地勘查、測量、鑽探 甲方同意於雙方完成本契約簽訂日起至甲方辦理完交付本案用地予乙方期間,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進入本案用地現場辦理勘測、鑽探及其他進行施工所必要或工程調查所必須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