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效力. 14.11.1 自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
14.11.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14.11.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14.11.4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4.11.5 除上述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4.8 条款所规定的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外,项目公司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不得移交。
移交效力. 1、 自移交日起,社会资本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
2、 自移交日起,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接收机构。
3、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4、 社会资本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签发之日为移交工作完成日。
移交效力. 23.13.1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截至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债务的情况除外。
23.13.2 自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合同 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但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移交效力. 13.10.1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起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13.10.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
13.10.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阳东区政府指定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13.10.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移交效力. 12.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即行终止, 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之后的服务费用。
12.7.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12.7.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12.7.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移交效力. 除第 24.5 款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移交效力.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接收人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自移交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但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及甲乙双方之间截止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 自移交日起,东方市水务局或东方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但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即行终止。
移交效力. (1)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起的服务费。
(2) 自移交日起,资产、运营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全面负责运营和维护。
(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