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4 月 28 日,北京首汽集团公司将持有的神舟国旅 4.52%股权按照注册资本转让给华龙旅游。转让后,神舟国旅的股本结构变更为:首旅酒店持股 51%、首旅集团持股 43.23%、华龙旅游持股 4.52%、首旅置业持股 1.25%。 神舟国旅最近三年不存在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6 年12 月31 日,东方财务召开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内容如下:同意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东方财务 0.1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同意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2007 年 1 月 25 日,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25 万元的价格将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方财务 0.10% 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方财务的股本情况如下: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6 月,慧点智鑫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郝世锋将其在慧点智鑫 的出资额 12 万元转让给吕翊。 慧点智鑫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慧点智鑫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127.67 122.58 124.71 负债总额 4.37 3.53 5.60 所有者权益 123.31 119.05 119.11 营业收入 - - -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6 月 20 日,刘毅、张楷文、王慷及基思瑞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毅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20%的股权以 200 万元转让给王慷,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36%的股权以 160 万元转让给基思瑞投资;张楷文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15%的股权以 150 万元转让给基思瑞投资。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出具编号为“JZ20110620032”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1 年 6 月 22 日,有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刘毅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20%的股权以 200 万元转让给王慷;同意股东刘毅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36%的股权以 160 万元转让给基思瑞投资;同意张楷文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15%的股权以 150 万元转让给基思瑞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 年 6 月 22 日,有方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6 月 2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1]第 3661073 号”《准予登记通知书》,依法准予有方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 13 日,楼江跃将其持有的广厦控股 12,750 万股全部转让给楼忠 福。同日,楼江跃与楼忠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格为每股 1 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广厦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楼忠福 137,250 91.50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10 月 21 日,新华联控股通过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以 1798.8 万元的价格取得中国印刷总公司将所持华信鸿业 60%的股权。2005 年 10 月 24 日华信鸿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中国印刷总公司将所持华信鸿业 60%的股权转让给新华联控股。同日,就该等股权转让事宜,中国印刷总公司与新华联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变更工商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出资情况为:新华联控股出资 179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新华联恒业出资 1199.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2006 年 9 月 1 日华信鸿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新华联恒业将其所持华信鸿业 23.33%股权转让给新华联控股,将其所持华信鸿业 16.67%转让给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并同意由新华联控股对华信鸿业增资 2002 万元。同日,就该等股权转让事宜,新华联恒业与新华联控股、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 2998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新华联控股以 货币认缴全部增资 2002 万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工商登记。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股东出资情况为:新华联控股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北京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北京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9 月出具了《验资报告》(亚 中京验字第[2006]第 2 号),对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审验。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04) 阮荣涛将 25% 的股权转让给 上海立溢;阮荣涛将 2%的股权转让给王建潮;阮荣涛将 1.80%的股权转让给叶立方;阮荣涛将 1.80% 的股权转让给 王秋良;阮荣涛将 3%的股权无偿赠送给阮荣 根;阮荣涛将 3%的股权无偿 赠送给阮岑泓;阮荣涛将 3%的股权无偿赠送 给阮晋健 上海立溢与发行人接触表达投资意愿,考虑到对方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能在资本市场上为公司提供帮助,故同意其投资;王建潮、叶立方、王秋良系阮荣涛朋友,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与阮荣涛协商受让部分股权,经协商后,阮荣涛同意转让部分股权;阮荣根系阮荣涛哥哥,在创业早期提供很多帮助,故免费赠与 3%股权;阮晋健、阮岑泓系本人子女,故免费赠与 3%股权 鉴于与第五次增资时间接近,故参照第五次增资价格,确定为 4 元/股 未低于 当时净 资产,各方协商 定价,价格公允;直系亲 属间股 权分配,以赠与 方式实 施 9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07) 阮荣涛将 1.50%的股权转让给锦盛投资;高丽君将 5.50%的股权转 让给锦盛投资 用于股权激励发行人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 参照 2016 年 5 月 31日净资产及前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确定为 6 元/股 未低于 当时净 资产,各方协商 定价,价格公允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符合当时背景、具有合理性,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具有公允性。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股东会等相关法律程序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价款均已支付,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且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合理、并已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相关的价款均已支付,股东资金来源合法,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股权变更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1 月)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3 月 25 日,先导华鑫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新华联恒业受让宋祝华所持先导华鑫 40%股权,受让蔡晓东所持先导华鑫股权 48%股权;同意新华联开发受让易得中所持先导华鑫 12%股权。 2004 年 12 月 27 日,先导华鑫股东宋祝华、蔡晓东及易得中与新华联开发及新华联恒业签署《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将所 持先导华鑫全部股权转让给新华联开发及新华联恒业。2005 年 3 月 25 日,就该等股权转让事宜,宋祝华、蔡晓东及易得中分别与新华联恒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所持先导华鑫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华联恒业。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出资情况为:新华联恒业出资 8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8%;新华联开发出资 1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2%。本次股权转让已进行 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10 月 24 日,中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王洪海将其持有的 中新有限 2%股权以 4 万元转让给创码科技,同意马红兵将其持有的中新有限 1.5% 股权以 3 万元转让给创码科技。 2006 年 11 月 14 日,王洪海、马红兵与创码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6 年 12 月 1 日,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在深圳市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总经理凌东胜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中新有限原高级管理人员王洪海和马红兵从中新有限处离职,因此相应不再持有中新有限股权,经协商,转让价格为 2 元/注册资本。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支付凭证,创 码科技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向王洪海和马红兵分别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